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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2018-03-09 17:00:00   打印页面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18〕13号,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录》出台的依据和背景

(一)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背景:

1.云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2月发布的《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17〕19号)执行期已满。

2. 2017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许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涉及政府采购工作的事项。

二、《目录》调整情况

(一)微调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目录》在2017年的基础上进行了微调。为便于采购单位采购,将“2017年采购目录”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调整到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内;为防止采购人将安全服务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进行采购,明确二者的区别,方便采购人采购,在《目录》中增加“安全服务”品目。

(二)调整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主要原因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的有关要求,比照中央预算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执行,进一步提高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效率。

(三)新增及进一步强调的政策规定

1.增加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的内容;

2.增加对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结果需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的要求;

3.对“2017年采购目录”中“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县、区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模式进行修改以及增加司法体制改革、审计体制改革单位的管理模式;

4.增加党中央、国务院对提升质量、省政府对履约评价等的有关要求;

5.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在开展采购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录音录像作出更为具体的要求;

6.强调政府购买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

7.细化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行业准入”需提供的具体材料,将2017年采购目录中要求“州、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修改为“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

8.新增经州、市以上党委或政府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目录内自行采购的项目以及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对我省藏区、贫困地区、沿边地区和资源枯竭等重点地区的本地、本省企业的支持要求;

9.增加“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减少环节”的内容;

10.增加“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应当用非现金形式提交”的要求;

11.增加“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监督”的要求;

12.增加“除了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可以停止评审活动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暂停、终止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要求;

13.增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发现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的要求;

14.增加不得歧视民营企业,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活动的条款;

15.增加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内容。

(四)删除部分政策规定

1.在省委、省政府文件有具体规定的前提下,2018年采购目录中删除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的规定;

2.删除了“中央各部委统一组织采购的、中央各部委直拨资金的、中央驻滇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央各部委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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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