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牵头研究制定的规范性工作意见,主要明晰了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机构编制、人员身份、待遇保障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标准要求和管理责任,是各地各部门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目前已建有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21支,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1133支,配备合同制消防队员7442人,消防车1511辆,器材装备1.4万余件(套),在火灾预防、救援和其他各类应急处置任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机构属性和队员身份未明确,待遇保障低,人员流动性大,建设质量不高,极大地限制了职能作用的发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是我省消防事业长远发展和火灾防控现实斗争的客观需要,既体现了推进城乡灭火救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思路,也符合我省现役消防警力编制难以完全覆盖城乡的省情,对破解我省城乡专业消防机构和火灾救援力量不足难题、消除广大农村地区灭火救援力量空白、建立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晰各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要求,细化工作措施,使各项工作在推进落实中更有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二、《实施意见》制定思路和主要结构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使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服务延伸至基层社区(村寨),为“平安云南”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实施意见》共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阐述了高度重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第二部分为总体要求,具体内容为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三部分为主要任务及措施,包括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人员配备、加强综合保障和加强规范管理。第四部分为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检查考评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三、《实施意见》制定依据和基本原则
(一)制定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等消防法律法规;二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等6部委《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云南省“十三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云政发〔2017〕14号)等政策性指导性文件。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合力共建,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格局;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发展,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和社会综合治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等同步推进,打造符合当地实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坚持分级组织、分步实施,逐步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机构属性、人员身份、待遇保障等问题,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一专多能、一队多用,整合资源,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在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实施意见》的重点任务和主要目标
《实施意见》明确了4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任务:一是加强队伍建设。要求各地政府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逐步实现城市、乡镇政府消防力量全覆盖。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对符合条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可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二是加强人员配备。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构成和用工保障方式,对落实人员配备、规范招收录用程序作了原则性要求。人员可采用“事业编制+合同用工”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可为事业编制,其余人员采用合同用工方式纳入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对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的城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在各地事业编制总量内核定2名左右事业编制,用于配备队长及业务骨干。还就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录用工作作出了明确规范。三是加强综合保障。要求各级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的业务经费、日常运行公用、人员和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明确队伍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按照当地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执行,消防车运行维护费按照3万元/辆·年标准执行;专职消防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核缴;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还就解决乡镇专职消防队营房、装备等建设经费来源问题,提出了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四是加强规范管理。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各级政府管理,其人事、财务管理等由各级政府予以调配,具体可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为进一步加强队伍的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对事业编制队员和合同制队员实行不同管理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了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逐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将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队伍运行经费、队员工资、福利保险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统一保障,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明显提升,形成“建设政府主导、经费财政保障、管理消防负责,单位公益性质、骨干事业编制、队员合同为主”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可持续发展模式,全面提升全省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服务能力。
五、《实施意见》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措施办法,严格落实任务措施。要健全工作机制,密切沟通协调,加强配合协作,强化督导检查,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科学合理措施,加强检查考评,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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