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确保46个整改落实类问题和4个关注加强类问题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并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改善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完善长效机制,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快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
1.把绿色发展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2017年起,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都要设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专题内容,通过学习,筑牢各级领导干部的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绿色政绩观。(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各州市党委)
2.深化党校和行政学院生态文明教学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和其他干部培训,要加强教学研讨,深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教学内容,切实让绿色发展理念植根于广大干部的头脑中,自觉指导工作实践。(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3. 拓展全社会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意识。在省主流媒体设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专栏,持续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展示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利用各类新兴媒体,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知识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环境保护厅,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4. 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报告。扩大环境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环境事务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增强企业和公众环境守法意识。加强环境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群众舆论监督。(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相关厅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1.全面开展“多规合一”。在总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开展“多规合一”,强化空间“一张图”管控,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实行生态环境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城乡空间规划体系。(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2.构建绿色产业体系。积极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新路子,把绿色理念融入产业发展中,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大力培育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3.发展壮大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推动企业循环生产、产业循环组合、园区循环改造,提高全社会资源产出率。深入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减排,推进水、土地、矿产等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4.优化经济发展方式。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逐步化解过剩产能。加快供给侧改革,多管齐下,优化总供给的结构与效益,强化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手段的运用,建立低效企业破产退出机制,推进产能优化重组。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力争2017年底全省矿山总数控制在2014年经本级人民政府签字认可的矿山总数的70%以内,“十三五”不再核准审批新开工所有类型的中小水电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省国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全面压实环境保护责任
1.环境保护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2017年起,省、州市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县、乡党委和政府每月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2.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分管领导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业务工作内的环境保护负直接领导责任。(牵头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3.强化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新增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在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考核权重,权重不低于8%。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持续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考评办,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国资委、统计局)
4.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健全问责机制,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审计,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追责。2017年底前,制定印发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细化责任追究事项。(牵头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环境保护厅,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5.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实施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建立常态化的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7年起,开展省对州市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督察,两年实现督察全覆盖。(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成立省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牵头,下设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3个专项小组,全面抓好国家三个“十条”的落实。将省委、省政府印发实施的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意见和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纳入重点督察督办事项,确保工作落实。(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环境保护厅)
(四)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1.加强资金投入筹集和整合。省财政逐年增加省级环境保护投入比例,持续加大对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等投入。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只增不减。(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
2.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扩大生态补偿试点覆盖面,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行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2017年6月底前设立省绿色发展基金、组建省环保投资公司,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效益,引导社会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民政厅、林业厅、国资委、金融办)
二、切实加强污染综合防治
(一)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
1.深化九大高原湖泊污染防治。开展九湖流域违规建设项目整改专项行动,坚决遏制九湖周围无序开发和侵占湖体问题,杜绝“边治理、边破坏”和“居民退、房产进”现象。加快项目实施,2017年6月前“十二五”规划项目完工率达90%。加快九湖流域控制性环境总体规划编制,划定并严守湖泊生态红线。实施九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十三五”规划,分预防、保护和治理三种类型综合施策,持续改善九湖水质。采取断然措施,开启抢救模式,打好洱海保护治理“狙击战”和“持久战”。严格实施《滇池保护条例》,一级保护区内坚决禁止建设与滇池保护无关的项目,确保临近滇池建设项目不对滇池造成污染。(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创新治理机制,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各级辖区内河流“河长负责制”。落实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重点推进不达标水体治理、水质优良水体保护,持续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进度。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国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不低于75%,劣于Ⅴ类的断面比例小于6%。(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水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3.强化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污染防治。2017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县、州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分别为95%、97%以上。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确定地下水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制定治理方案,确保地下水水质稳定。(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水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1.综合施策。分解落实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考核评估,编制不达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加强工业、道路扬尘、燃煤锅炉、非煤矿山等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工作,加快黄标车淘汰,确保2017年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部分地区持续改善。(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2.重点整治。推进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特别加快昆明市主城区的云铜股份冶炼加工总厂、昆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搬迁进度。严格管控城市建设施工扬尘,着力解决个别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3.区域联动。加强滇中城市群区域联防联控,建设完善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全省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到2020年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92%、细颗粒物达标率100%。(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强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省土壤污染状况。以耕地、园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以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历史污染区域及周边为重点,划定“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2.分类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确保安全利用;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或休耕,实行严格管控。到2020年,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85%。严格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止新增土壤污染。(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3.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以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为重点,2017年开展重金属调查与评估。推进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严控重点行业典型重金属排放量。从源头上控制和规范有色矿产资源开发,鼓励引导有色冶炼加工企业升级改造,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按期坚决予以淘汰。(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
4.加快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项目治理。督促地方政府和涉重企业切实履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大投入,早日完成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开展重金属企业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综合督察和处罚力度,解决一批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防范环境风险。(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全省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保障能力。2017年3月底前红河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投运;2017年1月底前建成曲靖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主体工程、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年底前投运,并尽快完成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等工作。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现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全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现状。(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2.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整治不规范运营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2017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运临沧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2017年底前建成并投运昭通市、德宏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全部实现正常运行。(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
3.强化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执法水平。2017年底前,完成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设备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卫生计生委)
三、切实加强自然生态保护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
2017年底前,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完成勘界定标,出台生态保护红线考核及管控办法,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1.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全面实施《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促进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推动国家生物多样性博物馆建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法制办,中科院昆明分院,各州市人民政府)
2.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森林云南建设,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矿区生态修复等工程。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0%,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00万公顷,完成退耕还林和陡坡地生态治理67万公顷,恢复和治理湿地2万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达45%,推进45个重点县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全省生态功能区保护得到加强,局部区域生态退化得到扭转,生态安全屏障得到巩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管理
1.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云南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启动《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优化自然保护区空间布局,完善自然保护区结构。(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法制办,各类自然保护区省级管理部门)
2.严格自然保护区环境管理。严格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扎实做好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问题整改,加强执法监管,建设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监测预警平台,每年开展2次国家级、1次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卫星遥感动态监测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活动。(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各类自然保护区省级管理部门)
3.加强重点流域保护区环境管理。针对重点流域内工业企业现状,进一步排查涉废水、重金属、危险废物、重化工企业环境问题,加大处理处罚和整治力度。继续开展牛栏江、金沙江、九湖流域环境监察专项行动。与四川、贵州、西藏等相邻省区开展联动执法,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切实改善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一)开展全民绿化、全面绿化
推进城乡绿化,营造绿色山川,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和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完善“林水山城”生态系统。加强园林城市创建,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园林绿化体系。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2%、绿化覆盖率达到3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创建中国人居奖城市1-2个。(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
1.持续提高城乡规划质量和水平。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积极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全面编制村庄规划。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地下管线(廊)专项规划,逐步实现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
2.实施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以城乡规划为引领,全面推进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和村庄“七改三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逐步开展村庄垃圾处理。2017年实现100%建制村道路硬化。2020年底前,95%以上村庄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新增完成350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筹措50亿元省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乡镇和村庄污水治理、垃圾收处、公厕建设及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减少化肥、农药施用,地膜、秸秆、畜禽粪便基本资源化利用的“一控二减三基本”面源污染防治。到2020年,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到2030年,农业主产区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实现基本回收利用。(牵头单位:省农业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农垦集团、省烟草公司,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积极推动“三创”工作
1.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为载体,抓紧命名第二批省级生态文明县(市、区),尽快启动第三批省级生态文明县(市、区)和第十一批省级生态文明乡镇(街道)的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工作,力争2020前成功创建1-2个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2.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亮点,着力抓好昆明、丽江、玉溪市和安宁、景洪市等城市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鼓励其他中心城市开展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力争2020年前实现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零突破”。(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3.以绿色系列创建为基础,积极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街道、绿色单位创建,提高创建层次,助推美丽云南建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认真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确保任务落实。积极争取国家把我省纳入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范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切实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一)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细化年度改革要点和改革台账,落实主体责任,紧紧把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一手抓制度出台,一手抓制度落地,加大跟踪协调和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年度改革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牵头单位:省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强化源头严防制度
1.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整体联动机制,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定位,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
2.健全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及建设项目环评之间的联动机制,坚持把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相符性作为项目上马的前置条件,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战略前瞻性、规划严肃性、开发有序性和建设规范性。(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三)强化过程严管制度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234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杜绝反弹。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后督察,一旦发现反弹,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2.加强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严格执法,在全省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移动执法”建设,全面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3.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监管。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保障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功能、作用相适应的人员队伍建设及基础设施。加快67个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站、50个重点水域州市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强化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任务相适应的投融资和预算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委编办,省财政厅)
(四)强化后果严惩制度
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制度,加强配套规定出台和落实,稳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督促各地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追责、行政拘留、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衔接,加强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合力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牵头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监察厅、环境保护厅)
(五)深化环保监管体制改革
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调研,加快改革步伐,确保2018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加强和充实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立权威统一高效的环境执法体系。加强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环保科技人才支撑,努力造就善管理、懂知识、精业务的环保队伍。抓好全省环境监测、监察、应急、宣教、信息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监管等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环保装备、应急装备保障和基层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
六、切实强化整改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改工作由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管副省长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整改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综合协调、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整改督导4个工作组,按“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全面压实责任。统筹推进整改总体方案的实施,全力推进46个整改落实类问题和4个关注加强类问题整改到位。
(二)严肃责任追究。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环境保护厅参加,启动问责程序,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1个责任追究问题深入调查,逐一厘清,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和移交整改问题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介入调查,严肃处理;对在问题整改过程中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包庇袒护、妨碍调查以及整改进度迟缓、阻碍整改和整改不力的,认真查实,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三)严格督导检查。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采取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加强整改督促检查,及时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工作全面、有序、按时推进。
(四)做好整改信息公开。由省委宣传部牵头,及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和问题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整改落实情况;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参与整改、监督整改,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加大典型案件的定期曝光力度,敢于揭短、敢于亮丑。
(五)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整改落实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既要对个性问题紧盯不放、立行立改、逐条落实,又要对共性问题深刻反思、举一反三、专项整治,改善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建立长效机制。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将持续跟踪问效全省整改落实情况,严防问题反弹。
附件:1.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2. 整改落实类46项中重点提及州市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1
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第一部分 整改落实类46项问题
一、云南省2015年、2016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至目前尚有26个项目已开工建设未取得环评批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2016年底前,对未批先建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违规清理整改要求,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环评报批手续的项目从2017年“四个一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退出。
(二)强化管理,严格把关,确保今后纳入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100%依法完成环评审批。
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农业厅部分规划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段整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1. 认真总结反思,提高认识,在我省“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规划编制发布及实施中进行具体落实。
2. 在《云南省“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中设绿色协调发展专门篇章,推进绿色协调发展。
3. 对云南省“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省交通运输厅
1.2017年底前,完成《云南省道网规划(2014-2030年)》修编的规划环评工作。
2.持续开展全省“十三五”规划的74个高速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100%。
(三)省农业厅
1. 制定《云南省农业规划环评工作整改方案》,迅速启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贯工作,开展环评工作的“十三五”规划目录梳理,依法推进“十三五”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对已印发、完成编制和正在编制中的规划,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开展规划环评工作,2017年一季度前完成。
三、云南省70个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中,30个园区尚未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其中规划修编后未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有23个),25个园区规划环评通过审查时间在规划审批后,57个园区尚未建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段整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问题单位整改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
(二)加强园区规划备案管理,今后,凡涉及园区规划或修编无环评审查意见的,一律不予备案。
(三)加快规划环评编制及审查进度,力争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30个还未通过环评审查的园区规划重新报审,力争在2017年11月全部完成规划环评审查。
(四)努力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承担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园区要积极自筹资金,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争取资金支持。同时,按照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的要求,尽快启动或推进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力争到2018年整改完成。
(本问题重点提及的昆明市、曲靖市整改措施附后)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工作中督查督办不力的问题
责任单位:省政府督查室、省煤炭工业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省政府督查室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适时对全省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监管网络化管理、“土政策”清理等工作,以及各州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督促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三)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煤矿项目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底前未能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不予办理机械化改造相关审批手续,已验收批复的撤销其验收批复及能力确认等文件。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煤矿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责任单位:省煤炭工业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制定开展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相关方案,做好具体部署,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纳入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同时,加强全省煤矿整顿环境管理工作,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二)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相关问题整改方案,将环境保护相关审核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强对涉及煤矿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情况进行环境保护审查。
(三)已审查确认保留煤矿环评、水保等相关手续不齐备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不予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四)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曲靖市麒麟区转型升级方案未审查确认保留煤矿的不再予以审查确认;在整改期限内没有完成环保、水保等相关手续的确认保留煤矿,由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撤销相关煤矿的确认意见。
(本问题重点提及曲靖市的整改措施附后)
六、部分湖泊保护条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
整改时限:2017年6月30日前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2017年1月10日前,针对督察反馈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认真调研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又研究法律应用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滇池管理局认真贯彻执行滇池保护条例,研究制定《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具体配套规定。按照职责要求完成滇池保护规划编制等工作。
3.2017年上半年前,根据调研、视察或者执法检查情况,适时修改完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和《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使法规更具针对性、操作性。
(二)省法制办
1.依职责权限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环保立法工作。
2.督促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湖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
3.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调查研究工作,强化对国家政策和省情民情的认识,提高立法质量,立改废释并举,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立法等制度建设的可操作性。
七、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八文件”不力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2017年起,省、州市级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县、乡级党委和政府每月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1次,切实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本问题重点提及的云南滇中新区、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玉溪市的整改措施附后)
八、《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对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任务、优先领域和保障措施都作出了具体安排,但没有按要求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多数地区和部门没有按照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一些纳入近期目标(2015年)的工作任务没有按期完成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督查室、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积极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2017年内实现试点扩围。各部门协调配合开展调研等相关工作,积极协调流域上下游,将横向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推广到我省生态价值较高的怒江、澜沧江,以及跨省的赤水河流域等相关地区。
(二)2017年底前,制定《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实施方案,督促各州市和34项优先行动牵头部门制定并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
(三)建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分年度组织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和重点工程开展监督、检查。
九、云南省虽然印发了《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但农业厅等个别牵头部门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水十条”中关于“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的内容也没有落实到《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安排部署存在漏项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省农业厅
1.制定印发《云南省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落实牵头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2.印发《云南省农业系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云南省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
3. 制定九大高原湖泊、牛栏江等重点流域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印发《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及牛栏江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等文件和方案。
4.指导和督促州市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制定《云南省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减少畜禽污染整改方案》。
(二)省发展改革委
1. 落实《关于做好重点价格改革任务调度督查工作的通知》(云价综合〔2016〕43号),将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列入我省价格改革督办重点任务。
2. 切实提高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推广率。
3. 将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纳入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建立由省物价局领导分片督促、责任处室分片包干的工作机制,加强通报督促和培训,指导各州市全面推进全省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三)省环境保护厅
建立畜禽规模养殖环保基础信息平台,2017年底前,完成云南省畜禽养殖产能规模标准制定,各县(市、区)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并依法关闭或搬迁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四)各州市人民政府
对照“水十条”,结合各地实际,明确责任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加以落实。
十、云南省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度较慢,2015年底时全省仍有30692辆,和国家要求差距较大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的黄标车。
(二)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各州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负总责;交通运输部门要引导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路查路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黄标车淘汰报废后的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源头管控,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制定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工作有关规定;其他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云政办函〔2014〕163号文件的分工安排,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采取坚决的措施,确保在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我省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
(三)制定政策鼓励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明确2017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引导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管理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针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的鼓励引导政策,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登记管理,严格强制报废、注册登记(转入转出等)管理,强化限行监管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黄标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拆解管理,将黄标车淘汰报废、回收工作纳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体系,确保依法回收拆解;坚决取缔二手车非法交易“黑窝点、黑市场”。
(五)推行排气改造。对部分尚未达到报废标准且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黄标车,积极推行黄标车“黄改绿”政策。各州市人民政府将黄标车“黄改绿”相关配套政策一并纳入黄标车提前淘汰的鼓励引导政策。
十一、昆明市政府批转的昆明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只明确了昆明市环保局的责任,没有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
责任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在2017年3月31日前,修改完善《昆明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并印发执行。
十二、《云南省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没有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考核内容,《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生态环境质量所占分值下降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2016年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关于做好2016年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再次强调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时,要重点考核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二)在《云南省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增加生态文明考核指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的权重,并在2016年考核时加以实施。
(本问题重点提及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的整改措施附后)
十三、云南省人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但对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到位
责任单位:省纪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梳理2013年以来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情况。
(二)成立以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为组长,省纪委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各室为成员的整改领导小组。
(三)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省开展落实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专项纪律检查。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各类环境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六)认真办理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线索责任追究工作。
(本问题重点提及的昆明市整改措施附后)
十四、2013年至2016年6月,云南省委督查室没有针对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八文件”开展专门督查,针对《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的实地督查尚未开展
责任单位:省委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开展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省委督查室
计划自2017年1月开始至4月20日。
1.自检自查。以省委办公厅名义印发督查通知,要求各州市、省直有关部门对“八文件”和《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自检自查,形成自检自查报告,报送省委督查室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实地督查。在各州市、省直有关部门自检自查基础上,省委督查室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重点对部分州市、省直部门《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开展实地督查。
3.形成督查报告。在自检自查和实地督查基础上,形成督查报告上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4.整改落实。督促各有关州市、部门进行整改。
(二)省发展改革委
1.积极协助省委督查室开展实地督查。
2.将督促检查纳入云南省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年度行动计划,明确由各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的情况报送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十五、云南省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够、要求不严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常抓不懈
整改目标及措施:
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加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环境保护法》培训力度。重点对各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进行实战培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省级加大对州县环境执法工作的指导力度。提高企业的环保守法意识,激发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
(二)加大督查、稽查、通报、问责力度。对地方环保部门《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开展督查、稽查。对适用《环境保护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案件数量少的地区加大通报和问责力度。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适时组织对部分州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三)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落实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加强“移动执法”建设,全面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组织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在全省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督促各地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环境违法案件行政追责、行政拘留、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衔接,加强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合力有效打击违法犯罪。
(本问题重点提及的昭通市、丽江市、保山市、红河州整改措施附后)
十六、云南全省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费用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由2013年的1.66%下降至2015年的1.54%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增加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一步提高政府环保投入能力。
(二)多渠道筹集环保投入所需资金,建立多方参与的环保投入机制,积极推广应用PPP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环境保护领域。
(三)调整、优化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构和支持重点,加强对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项目的指导,通过竞争立项方式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四)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支出稳定投入机制,稳步提升环境保护科目支出额度,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五)2017年底前,采用更科学的统计口径,将林业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统计到环境保护投入中,客观反映财政支持环境保护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
(本问题重点提及的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整改措施附后)
十七、全省已建成的15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管网不配套、截污不彻底等问题;70个省级及以上工业(产业)园区中,有57个未建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570个建制镇只有32个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30个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省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只有30%,多数地方尚未开展禁止养殖区域划定工作,部分养殖企业没有配套完善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或者设施管理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完善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督促指导各地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用好省级补助资金,新建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3780公里,继续完善污水管网2765公里,改造老旧污水管网239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84.5万吨/日,全面整改管网不配套、截污不彻底等问题。
2.加快乡镇村庄“一水两污”推进力度。2016年—2020年,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筹措15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乡镇和村庄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公厕建设、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采取推行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推动项目建设,2020年所有乡镇和1万个自然村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和环境卫生日常保洁机制,到2017年全省所有乡镇建成2座以上公厕,建制村村委会建成1座以上公厕;到2018年,4个国家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全域治理;全省95%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同第“三”项)
(三)省农业厅:(同第“九”项)
十八、昭通、临沧、德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未达设计使用年限已停运
责任单位:昭通市、德宏州、临沧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限期完成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昭通市
1. 2017年2月底前,对使用国家资金建设而现在停止运行导致国家投资不能继续发挥应有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2. 按照相关要求加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力度,确保昭阳、镇雄、盐津3个处置设施在2017年11月底前投入使用,全市医疗废物得到有效规范安全处置。
3. 强化监督检查,坚持跟踪问效,确保新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长期正常运行。
(二)德宏州
督促现运营企业在2017年3月1日前,完善运营资质及环保手续,自筹资金建设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覆盖全州乡村、处置种类齐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如不能完成整改,将重新建设一所符合国家技术政策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2017年底前完成)。
(三)临沧市
督促指导临沧市金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加快推进临沧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搬迁重建项目建设,2017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同时,强化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范运行,尽快组织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具备相关条件及时申领、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确保全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及国家投资发挥应有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九、云南省人民政府在2013年《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中取消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席会议;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资金未能得到稳定保障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全面实施《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2-2030年)》,建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促进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推动国家生物多样性博物馆建设。
(二)调整、优化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结构和支持重点,加强对我省生物多样性相关项目的指导,通过竞争立项方式进一步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力度。
(二)落实地方投入责任。要求各地统筹既有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力度。
(三)建立奖补机制,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统筹一部分资金,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实行以奖代补。
二十、由于各级政府没有建立专项资金等问题,《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2015)未得到实施。导致大量应开展环境治理的矿山未得到有效治理,总体治理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督促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省财政厅
积极督促相关州市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提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2017年12月底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来源主要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使用费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按照我省12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由各州(市、县)及矿山企业承担。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配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二十一、全省大部分州(市)、县(市、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机构设置、基础设施、人员编制未通过验收或不达标。在公车改革中,环境保护执法执勤用车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省委编办
指导州县科学设置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待我省环境监察体制改革完成时,全省各州(市)、县(市、区)建设与工作相适应的环境监测、监察的机构和队伍。
(二)省发展改革委
加快全省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快平台建设工作,完善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明确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用车的派车规定,切实保障各部门的综合执法工作需求。除迪庆州外,其余各州(市)及县(市、区)要于2016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平台建设工作。省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由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尽快组织搭建。
(三)各州市人民政府
配合省委编办等部门,科学设置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待我省环境监测监察体制改革完成时,建设与工作相适应的环境监测、监察的机构和队伍。
二十二、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14年12月31日印发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但只将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纳入管理办法范围,其他同等同类保护区没有一并予以解决。《云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没有得到较好落实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各类自然保护区省级管理部门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主动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参照省编委《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研究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4部门管理的7个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机构设置办法,统一规范。
(二)2017年6月底前,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机构编制专题专报原则,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请示,按程序办理。
二十三、高原湖泊规划治理项目总体进展缓慢的问题
责任单位: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整改时限:按措施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省财政厅
1.积极向中央汇报衔接,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2.统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强对我省高原湖泊治理与保护相关项目的指导,通过竞争立项方式对我省高原湖泊治理与保护予以更多支持。
3.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广应用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省高原湖泊保护治理。
4.根据有关部门的整改方案,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作为资金安排的依据,突出奖优惩劣。
确保九湖流域规划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得到保障(2018年底前)。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强化高原湖泊周边环境治理。督促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继续实施“双取消”“三退三还”“三禁”“六大工程”“百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一系列举措,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巩固垃圾收集清运全覆盖成果,加强流域生态治理,有效削减入湖污染负荷。到2018年底,洱海流域、异龙湖周边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滇池流域、牛栏江流域内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实现全覆盖。
2.2017年底前完成昆明污泥处理处置厂搬迁和阳宗海环湖截污项目建设。根据国家现行的污泥处置项目建设相关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滇池流域昆明主城污泥处理中、远期规模及增长需求,科学合理布局污泥处置项目。
3.推进滇池环湖截污项目运营管理。加强滇池环湖截污项目运行管理,通过对环湖范围内的199条沟渠排查治理,对环湖已建末端截污设施进行排查梳理并实施改造,确保旱季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计划于2017年2月底前,通过对生产关键设备和系统进行完善、维修和改造,确保生产运行的稳定和生产运行数据的有效监测、收集和传输,进一步强化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管理工作;同时完成对昆阳污水处理厂、古城污水处理厂、淤泥河污水处理厂、白鱼河污水处理厂等的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段进行投药点改造、初沉池维修等工作,通过优化一级强化处理,提升污水厂对雨污混合水的处理效果;计划于2018年6月底前在前期洛龙河污水处理厂开展的速分生物微污染水处理技术中试试验,运用速分工艺,对古城厂进行挖潜增效改造,确保对低浓度进水的经济、高效处理。
(三)省发展改革委
1.加大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力度。2016年底前,召开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参加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工作座谈会;2017年5月底前,组织开展实地调研、指导各州市谋划和包装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和包装九大高原湖泊治理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加速推动项目前期工作,增加项目储备;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资金。及时上报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切实反映九大高原湖泊保护和治理资金缺口较大的困难与实际,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九大高原湖泊保护和治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上报我省2017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以后每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安排开展);及时转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及时将投资计划转下达到九大高原湖泊涉及的州市,确保中央资金及时到位。
2.加强对中央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管。2016年12月底前,完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项目的月调度制度;2017年5月底前,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项目的现场专项稽察和检查。
(四)省农业厅
1.召开全省农业环保站站长会议,指导和督促各州市切实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将农业面源污染的方方面面的责任落实到各个厅领导和业务处室,并启动问责机制,已经争取中央资金6000余万元开展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2017年还将从部门财政预算中追加2000余万元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2.实地督察,针对特定问题形成整改方案,层层落实。
(五)省环境保护厅
1. 组织开展九湖“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末期评估,对规划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和客观分析,对确实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按程序申报调减;督促有关州市党委、政府对未开工或开工后工程进展缓慢、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对完工率低于70%的湖泊,制定各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实施整改方案,并按程序报审;将“十二五”规划具备实施条件的未完工项目结转“十三五”规划继续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
2. 督促昆明市、大理州、红河州人民政府按照人居环境提升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全面编制滇池流域、大理市、石屏县人居环境提升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后组织实施;督促红河州人民政府要责成石屏县人民政府对城北河沿岸有豆腐加工厂的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流入河道进行认真调查,制定城北河沿岸豆腐加工厂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尽快组织实施。
3. 督促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昆明市主城区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搬迁,并由昆明市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4. 督促红河州人民政府编制异龙湖退耕还湖工作方案,尽快确定退耕还湖的范围和面积,明确目标任务,确定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后组织实施。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5591.33亩耕地退耕还湖。
5. 督促昆明市人民政府推进滇池、阳宗海“十二五”规划项目实施。确保2018年底前,滇池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完成率达到90%。阳宗海环湖截污及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工程完工,完成投资2.78亿元。
6. 将九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作为重点工作纳入九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十三五”规划。实施湖泊径流区农业高效节水减排、测土配方及水肥一体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建设和环湖生态调蓄带、水资源循环利用,有效控制污水直接入湖,减少农业面源对湖泊的污染。
7. 督促大理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强化现场执法,严厉打击涉水企业、污水处理厂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和非法倾倒行为;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清理整顿大理市茫涌溪虹鳟鱼养殖场和阳溪虹鳟鱼养殖场。
8. 督促昆明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更新改造主城区老旧排水管网,维护、清淤排水管网;继续实施环湖截污东岸、南岸配套收集系统完善项目,全面提升环湖截污系统效能;加强已有调蓄池与污水处理厂联动运行,削减雨季超量雨污负荷;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提高城市雨水径流积存、渗透和净化能力,加强道路两侧及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初期雨水截留净化能力,加强对雨洪水的调蓄及综合利用,通过源头削减蓄滞和末端治理进行径流控制,有效削减城市面源化学需氧量负荷,控制城市面源污染。
(本问题重点提及的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整改措施附后)
二十四、昆明市阳宗海保护区违规开发问题
责任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国家高尔夫清理整改时限要求整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对在阳宗海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高尔夫球场停止使用,恢复为生态建设用地。
(二)加强高尔夫清理整治的组织领导,制定整治方案。
(三)建立违规高尔夫球场检查和巡查长效机制。
(四)待国家出台相关高尔夫球场环保手续办理要求后,积极组织辖区高尔夫球场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二十五、昆明市滇池保护区违规开发问题
责任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段实施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七彩云南古滇王国文化旅游名城古滇王国水军府项目
1.按照“古滇王国水军府项目设计功能”进行限期整改,不得调整项目设计功能,主要作为滇池湿地管理用房使用,并作为保护滇池、湿地建设及生态保护的科普、教育、培训、展示基地。
2.加强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出现。
3.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滇池环湖南路古城段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在2017年6月31日前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三)大观楼国际花卉园艺精品园项目
作为公园配套设施,用于滇池保护宣传,按要求完善各项审批手续,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问责。
二十六、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抚仙湖边部分建设项目的审批问题
责任单位:玉溪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规划管控。实行“多规合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执法的原则,督促澄江县加快抚仙湖径流区区域总体规划的编制报审,促进抚仙湖流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抚仙湖基础研究,在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内确定抚仙湖流域开发建设总量、人口规模,让抚仙湖流域开发建设及项目规划审查有据可依、更加科学。
(二)严格项目规划审查。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13年修编的《抚仙湖流域禁止开发控制区规划(2013-2020)》中已将禁止开发区面积扩大到226.96平方公里,占陆域总面积的49.54%;保护岸线66.82公里,占岸线总长66.29%,合理设置禁止开发区等四个区域,严格按照试验区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开展开发项目审查工作,把好项目规划审查关口,切实做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划不予上会审查、与上位规划不相符的规划不予上会审查、已批规划执行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审查。
(三)调整修正项目规划。对已审查通过的项目逐一复查,涉嫌违反《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项目规划,定期修改完善,对修改完善后的项目规划重新审批。新报审的项目规划涉及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的必须单独报审,进行专项审查。
(四)认真核查仙湖山水国际休闲旅游度假园项目的总体规划情况,对违反《抚仙湖流域禁止开发控制区规划》批复项目及项目总体规划的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责。
二十七、高原湖泊水环境形势严峻,部分湖泊保护目标未如期实现
责任单位:昆明市、玉溪市、大理州、红河州、丽江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加快推进,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昆明市
1.制定并实施水体达标方案,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督察,实施水质月通报制度,倒逼整治效果,确保2017年底阳宗海水质达Ⅲ类水标准,2018年底滇池草海稳定达到Ⅴ类,2020年底滇池外海水质稳定达到IV类。
2.加大滇池流域、阳宗海流域入湖河道水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确保2017年底消除海河黑臭水体,2020年其他河流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二)玉溪市
1.在“十三五”期间,分别投资145亿元、27亿元、20亿元,实施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流域生态治理、流域截污治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入湖河道综合整治、监管体系与能力建设五大类工程73个项目。
2.推进“四退三还”,完成抚仙湖一级保护区2.8万人生态移民搬迁。
3.全面实施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五年行动;继续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建立星云湖流域已建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护保障机制,对已建环保设施加快推广采用社会化管理模式。
4.加大杞麓湖综合整治,完成《杞麓湖保护条例》修编工作,认真落实入湖河道段长制,严格控制入湖污染物,推进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积极推进前置湿地、标桩离界、生态维护通道二期建设。
(三)大理州
1.对大理市境内34条洱海主要入湖河道进行综合治理,由东岸片区、西岸片区、南岸片区和北岸片区组成,覆盖大理市洱海环湖10个镇。
2.推进洱源县洱海入湖河道(洱源县境内)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3.编制《洱海保护治理与流域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和8个专项子规划。实施流域截污治污、主要入湖河道综合整治、流域生态建设、水资源统筹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流域监管保障等“六大工程”,解决洱海“十二五”期间湖体高锰酸盐指数持续上升的问题。
4.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年一目标,一年一考核”,逐年提高考核目标。
(四)红河州
1.执行《红河州异龙湖水体达标三年行动方案》,到2018年底,异龙湖水质达到V类。
2.成立异龙湖入湖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制定《石屏县异龙湖出入湖河道整治行动方案》,加快异龙湖流域截污工程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削减异龙湖入湖污染物。精准监测,对各河段负责单位及指挥部确定的未认真履职的责任单位进行执纪问责。
(五)丽江市
1.实施程海、泸沽湖保护治理十三规划重点项目。
2.严厉打击流域环境违法行为。
3.抓好法制宣传。
二十八、螳螂川流域内部分工业园区及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责任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30日前
整改目标及措施:
制定并实施水体达标方案,加大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同时,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督察,实施水质月通报制度,以水质倒逼整治效果,确保2020年螳螂川、鸣矣河水质稳定达到Ⅴ类。
二十九、红河州个旧市经盛有色金属冶炼厂采用应该淘汰的鼓风炉炼铜工艺,石屏县鑫磊锰业有限公司采用应淘汰的支流变压器(2800千伏安)等问题
责任单位:红河州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30日前
整改目标及措施:
2016年12月30日前将个旧市经盛有色金属冶炼厂和石屏县鑫磊锰业有限公司应淘汰的工艺设备全部拆除到位。
三十、曲靖市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曲靖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责令会泽大桥红院乡村酒店停止营业,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2016年12月底前,完成会泽县水天经贸有限公司龙以山泉水厂、会泽鹤乡牧业养殖有限公司搬迁拆除工作。
(三)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云南省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逐步减少人类活动干扰。
三十一、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部分自然保护区及重点流域存在违法开发建设问题
责任单位: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大理州
1. 严格贯彻执行《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对洱海周边码头进行全面清理,科学规划洱海码头,并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对已建码头或渡口的管理,严禁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发生。
2. 加快《大理市旅游总体规划》《大理市环洱海休闲度假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积极规范和引导洱海流域旅游产业发展。
3. 强力整治洱海流域农村建房。从2017年起,洱海界桩外100米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建民房或拆旧建新民房,确需建设的调整到离界桩100米以外的规划区,在划定范围内不许使用农民宅基地建房搞经营性活动。引导和鼓励环湖村镇人口逐步向城市建成区转移,减少洱海周边人口压力。
4. 强力整治洱海流域餐饮客栈经营活动。从2017年开始,在洱海界桩外100米范围内、洱海29条主要入河两侧50米范围内,一律不再审批新的客栈餐饮经营户。在划定范围内现有客栈餐饮环保设施不达标或停用环保设施直排污水的,一律永久关停。实行客栈餐饮总量控制,积极引导经营户向流域外和苍山40公里长廊转移。
5. 利用大理州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适时修订相关条例,制定出台旅游污染防治、环保设施监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并配套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实现有法可依、依法保护。
(二)丽江市
加强对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对保护区内的生态旅游活动实施统一管理,严禁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活动。在实验区内开展生态旅游,必须编制规划,按照程序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旅游活动实行动态监管,限期整治与保护目标相悖的旅游项目,依法取缔未经审批的项目。2017年5月完成排查摸底,2017年9月完成整改。
(三)迪庆州
1. 2016年12月8日责令普达措国家公园旅游公司停止在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游船活动。
2. 2017年1月1月停止在保护区核心区一切旅游活动。
三十二、全省分布在25个自然保护区内的52个省级发证采矿权,至今没有明确的退出方案。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比较频繁,环境保护部卫星遥感监测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底,云南省2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工矿用地、旅游设施等人工设施共913处
责任单位:各类自然保护区省级管理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严格自然保护区规划制度,禁止新批自然保护区探矿、采矿权证,禁止并逐步取缔自然保护区内工矿生产活动,建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旅游长效机制。
(二)责成52个省级发证采矿权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底前向采矿权人下发停止开采通知书,暂扣采矿许可证,暂停开采活动,并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52个采矿权实行分类处置,由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处置方案,2020年12月底前引导和督促矿业企业依法有序退出;省国土资源厅加强与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等部门规划的衔接,编制好云南省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国家公园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内严禁新设采矿权,严格采矿权审查审批管理。
(三)2017年1月底前完成对全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未编制总体规划的自然保护区,停止其区域范围内除民生工程外的建设审批事项。2016年12月—2017年3月,重点清查自然保护区内工矿、旅游设施等人工设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8月底前,完成规范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的政策的制订,并按程序报批。规范旅游活动开展,建立自然保护区旅游资源特许经营和合理利用长效机制。
(本问题重点提及的西双版纳州整改措施附后)
三十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不到位的问题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底前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截止12月5日,全省排查发现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6600个,已完成清理整改6256项,完成率为94.79%。其中列入淘汰关闭662项,已淘汰关闭660项;列入整顿规范3119项,已完成整顿规范2912项;列入完善备案2819项,已完善备案2684项。
(二)加大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力度,按照“完善备案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闭淘汰一批”的要求,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整改工作。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保持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依法严处高压态势,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本问题重点提及的昆明市、曲靖市整改措施附后)
三十四、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群众投诉强烈
责任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昆明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查处工作组,市县两级检察、公安、环保等部门启动司法程序,对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及时公开查处信息。
(二)组织昆明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对公司周边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调查。
三十五、普洱市、文山州、大理州三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设施运行不正常,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薄弱
责任单位:普洱市、文山州、大理州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普洱市
1. 加快普洱市金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医废处置中心迁建工作,2017年3月底前建成投运。
2. 加强对现有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监管,避免污染事故发生。迁建工作结束后,立即对原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设施、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妥善处置飞灰等未处理的危险废物。
(二)文山州
1. 对文山州永安环保有限公司废水装置运行不正常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公司于2017年6月底前对存在问题完成整改。
2. 责令公司尽快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按照环评要求妥善处置飞灰,严格按危险废物转移要求开展转移处置工作。
(三)大理州
1. 责令大理州丰顺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按照环评要求妥善处置飞灰,严格雨污分流措施。
2. 加大检查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三十六、红河州、玉溪市、昭通市、临沧市、德宏州、楚雄州、怒江州等7州、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开始运营
责任单位:红河州、玉溪市、昭通市、临沧市、德宏州、楚雄州、怒江州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实施,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红河州
1.2016年12月底前,严肃查处个旧市芷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蒙自医学会等无证经营企业或个人,拆除违法医疗废物集中收购处置点。
2.2016年12月底前,对红河州范围内的医疗废物实施回收处置,由卫生计生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二)玉溪市
1.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2. 2017年3月底前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对医疗废物暂存间和焚烧炉工段实施封闭,安装冷藏冷冻设备,确保焚烧炉炉内温度监控设施与玉溪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联网,实时监控炉内温度。
3. 2017年3月底前对烟气净化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设施进行改造,新建事故应急水池,对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进行防渗处理,加高加固拦渣坝。
4. 责令玉溪易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飞灰交由有资质的处置机构或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处理。
(三)昭通市
1. 2017年1月底前依法对昭阳区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进行查处,严肃责任追究。
2. 在辖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投入使用前,严格落实过渡性处置方案,全市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处置机构进行处置。
(四)临沧市
责令临沧市金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加快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搬迁重建项目建设进度,2017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并强化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范运行。
(五)德宏州
责令德宏州金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加快工作进度,2017年3月1日前完成高温蒸煮生产线环评审批手续,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做到依法处理医疗废物。
(六)楚雄州
1. 责令楚雄州亚太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月报制度,及时上报当月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2.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定期对公司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公司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确保医疗废物安全有效处置。
(七)怒江州
1. 依法对怒江州金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处理病理性医疗废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 责令金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
3. 研究制定怒江州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方案,提出具体处置措施。
三十七、滇池面山以内城市扩张态势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洱海、泸沽湖旅游发展无序,侵占湖体现象普遍
责任单位: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昆明市
全面开展“多规合一”,认真执行2016年9月16日国务院批复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严格控制城市扩张。
(二)大理州
1. 持续严厉打击侵占洱海滩地、湖体行为。
2. 严格贯彻执行《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洱海海西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海西片区洱海界桩外100米范围内、东环海路临湖一侧范围内,禁止新建除环保设施、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新建个人住房,严格控制拆旧建新。
3. 加快《大理市旅游总体规划》《大理市环洱海休闲度假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启动《大理市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推进洱海流域市场经营秩序整治,规范和引导洱海流域旅游产业发展。
(三)丽江市
1. 加大泸沽湖景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整治拆迁工作,严厉打击泸沽湖周边土地私买私卖行为,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坚决遏制新增“两违”现象。
2. 开展泸沽湖流域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加快环湖截污工程建设,对泸沽湖周边客栈、餐饮、酒店排污实行拉网式全面检查,建立环保动态巡查机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3. 以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实施的《丽江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泸沽湖景区详细规划》为主体,融合《泸沽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泸沽湖景区规划建设,加快对泸沽湖功能区规划进行科学调整,实现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工作“三规合一”。
三十八、云南省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管理松懈,存在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随意调整问题
责任单位:各类自然保护区省级管理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和执法工作,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确保自然保护区面积不下降;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全面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
(一)2017年底前完善自然保护区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相关政策,完成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调研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面提升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级别。2018年初,建立各级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建设投入机制。
(二)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云南省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启动《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制定《云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16-2025年)》。
(三)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调研,建立自然保护区机构能力和管护设施、设备政府投入机制,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建立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通报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四)严格控制对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到2025年全省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8%。建设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监测预警平台,每年开展2次国家级、1次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卫星遥感动态监测的监督检查;对随意改变、调整、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严肃责任追究。
(五)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并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2017年5月底前,建立各州、县级自然保护区监管机制,2019年前,完成机构及编制落实工作;加强监管,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报备及抽查制度。
三十九、全省城乡规划总体落后,建设管理水平较低,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加快推进全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提高城乡规划质量,提升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水平,着力营造规范有序、清洁优美、和谐宜居的城乡人居环境。
(一)高效推动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认真总结全省城市发展现状特征与趋势,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高水平编制《云南省城市发展规划》。
(二)健全省级城乡规划新机制。开展城市空间规划信息数据化、城市生态修复工程、城市修补工程,坚持以要素为核心的实施方案,落实牵头责任部门,推进项目实施。针对现有规划管理粗放,落实不足,信息化水平不高,不能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要求,提出从体系规划、总规、控规、城市设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措施。研究起草《关于促进全省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开创全省空间规划新路径。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规范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力调控、环境质量底线控制等管控要求,以市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统筹各类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项建设一致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并贯彻实施及协调发展,有序解决城市的生态坏境污染及破坏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有效提高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及科学性。
(四)建管并重,逐步完善城乡基础设施配套功能。推进城乡绿化,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善“林水山城”生态系统。
(五)全面推进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和村庄“七改三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逐步开展村庄垃圾处理。2017年实现100%建制村道路硬化。2020年底前,95%以上村庄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新增完成350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10000个自然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四十、玉溪市抚仙湖保护区开发建设问题
责任单位:玉溪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金色抚仙湖九龙国际会议中心2019年10月30日前,老鹰地旅游度假村2017年2月28日前,仙湖锦绣项目2017年6月30日前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立即停止金色抚仙湖九龙国际会议中心项目违规房屋的预售,加大对已售出的800套公寓的监管力度,建立并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于2017年2月28日前对项目位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人工沙滩进行整改,恢复成自然岸线或湖滨缓冲带。
(二)对云南澄江老鹰地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位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79058平方米三个洞的高尔夫球场进行整改,落实环评、水保相关环保措施,恢复生态植被。将总面积为7400平方米的人工沙滩恢复成自然岸线,约300平方米景观水池改造成中水调蓄池。
(三)2016年12月31日前将云南江川仙湖锦绣项目位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的人工沙滩恢复成自然岸线,2017年2月28日前对灯塔构筑物进行拆除,2017年6月30日前将景观水池设施恢复成生态自然岸线。将已停工的游客接待中心(总面积1542平方米)位于110米范围内的400平米部分用途进行改造,暂时作为生态湿地管护用房使用,2018年底规划调整完并启动建设时再进行拆除。
(四)对未严格按照要求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导致违法建设项目陆续建成的情况。严格按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规定,认真调查核实,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根据客观事实,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监管,督促业主完善相关环保设施,确保不对抚仙湖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五)对涉及违法审批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四十一、曲靖市、红河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滞后问题
责任单位:曲靖市、红河州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统筹协调,按措施分时整改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曲靖市
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于2017年1月17日前完成项目主体工程,2017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
(二)红河州
2017年1月底前完成对全州范围内全要素医疗废物收集的全覆盖;2017年3月底前红河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投入运行,并完成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竣工验收;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竣工验收。
四十二、个旧市未如期完成落后鼓风炉的淘汰任务问题;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三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违规为5条硫铁矿制酸生产线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
责任单位:红河州、曲靖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红河州
1.由市级财政筹措5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基金,投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2.2016年11月30日前出台《个旧市炼铅鼓风炉拆除验收工作程序及标准》《个旧市淘汰铅冶炼鼓风炉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2017年6月底前所有鼓风炉炼铅企业全面停产整顿,对无组织废气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2017年底前完成鸡街片区12座鼓风炉的淘汰。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沙甸地区59座铅冶炼鼓风炉的淘汰。
3.2017年1月30日前撤销州、市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关于个旧市超拓有限公司烟气制酸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关停并拆除个旧市超拓有限公司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设备。
4.2017年6月前成立个旧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立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平台,加快推进冶炼废渣治理项目,强化环境监察、监测联动,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鼓风炉冶炼企业违法行为。
(二)曲靖市
2016年8月1日,陆良县政府已对陆良龙海化工有限公司、陆良县金泰博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乐事达工贸有限公司3家企业五条硫酸生产线实施永久性关闭,2017年6月底前完成生产线设备拆除工作。
四十三、个旧市城区2015年环境空气质量下降的问题
责任单位:红河州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0日前,并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编制环境控制性总规,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责令小凹塘片区、鸡街片区、沙甸片区、大屯片区、雨过铺片区冶炼、化工企业和云锡冶炼分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废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安装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
(二)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做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三)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纳入“十三五”环保规划,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大气污染源、气象条件对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专题研究,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有效措施,确保个开蒙地区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四十四、云南省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问题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昭通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2016年12月底前对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有机生态实验农场养殖场、旅游设施以及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其他养殖场进行取缔,开展生态修复工作。2016年12月底前严格追究相关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落实不力等责任。
(二)2017年2月底前对昭通全市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进行排查,清理整治违法开发建设问题。
四十五、玉溪市、保山市调整、撤销自然保护区的问题
责任单位:玉溪市、保山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玉溪市
1. 严控自然保护区调整,严守调整程序,完善自然保护区规划,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管。严格执行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原则,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做到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退化、管理要求不降低。
2. 在光伏电站建设实际规划踏勘中,恢复保护区植被面积2.0898公顷。同时对三次调整占用的26.3802公顷林地实行异地造林恢复植被。
3. 撤销《通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通海县秀山自然保护区(县级)的批复》(通政复[2016]4号)、《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江川县大龙潭自然保护区的批复》(玉江政复[2016]31号)文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原通海秀山自然保护区和原江川县大龙潭自然保护区的设置进行恢复、调整。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机构,明确管理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
4. 对玉溪市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全面检查,利用卫星遥感动态监测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情况,严打各类违法活动。对随意调整甚至撤销自然保护区,为项目建设让路的,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责。
(二)保山市
1. 对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进行再次核实,对已调整未使用的3488.4009公顷以及其他可纳入保护范围的区域一并划入保护区,进一步明确保护区范围和界线,设立界碑和“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标识牌。
2. 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活动情况进行排查,依法取缔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并按时上报清理整顿情况,及时将整治结果向社会公开。
3. 2017年3月底前,成立昌宁县澜沧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自然保护区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专项用于保护区管理,确保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4. 保山市纪委按照省纪委的安排部署,正在对昌宁县批准调减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面积问题开展调查取证。下一步将按照调查情况以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执纪问责。
四十六、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在牛栏江流域保护区存在违规项目建设的问题
责任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责令云南安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前,不得进行生产。妥善保管或处置该项目生产以来产生的污染物,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二)2016年12月底前对云南常青树化工有限公司的两个未批先建项目进行关停,并拆除相关设施。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部分 关注加强类4项问题
一、涉及九湖周边的项目开发建设,均由各地湖管局提供项目审查意见,九湖办作为省政府下设协调部门并不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难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九湖规划年度考核并未配套相应的奖惩机制;大理州洱海边建成的环洱海公路违规建设的问题
责任单位:省九湖办,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省九湖办
1.清理整顿九湖流域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排查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做到依法依规持证排污,实现达标排放。
2.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省政府兑现奖惩。对完成任务好的地区和部门、对湖泊治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导致湖泊水质下降的,对没有完成年度湖泊治理目标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对湖泊所在地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严格责任追究。必要时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
(二)昆明市
1. 进一步建立健全滇池和阳宗海流域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加强与省九湖办沟通。
2.建立健全滇池、阳宗海“十三五”规划年度考核及配套奖惩机制。
(三)玉溪市
1.加快推进抚仙湖资源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制定《抚仙湖资源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理顺市抚仙湖管理局与澄江县的职能权限,力争2017年年底前完成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2.认真执行《玉溪市2016年沿湖县区生态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将湖泊保护治理等生态建设工作纳入全市综合考评进行奖惩,澄江县、江川区生态建设考核分值分别占地方生产总值分值的50%,占工业投资分值的50%;通海县生态建设考核分值占地方生产总值分值的50%。
3.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对抚仙湖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督事、评级、考人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办法,推动责任落实。
(四)大理州
1.严格执行《洱海保护管理条例》《洱海海西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洱海流域开发建设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凡是与洱海保护有冲突的一律不予审批,在洱海西岸界桩外100米范围、其他在界桩外15米范围内一律禁止新建与洱海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新建个人住房,严格控制拆旧建新。
2.启动洱海新一轮“三退三还”工作,清退现有环湖路以内农田约2700亩、渔塘约100亩、房屋建筑100院,有效控制洱海环湖公路临湖一侧现有控制区,同时通过湖滨带生态修复及湿地建设扩大控制区面积。
3.2017年内编制完成洱海流域保护管理总体规划,科学界定流域范围,划定保护红线。
4.加强洱海流域联合联动常态化执法监管工作,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确保控制区面积不减少。
(五)红河州
1.加快《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按新修订的条例,制定完善《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3.成立异龙湖综合执法机构,强化管理,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决策不科学,调整城市规划禁止和限制建设区为临滇池重点开发建设项目让路,保护优先没有得到较好落实的问题
责任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一)全面开展“多规合一”,严格落实2016年9月16日国务院批复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执行《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加强滇池流域项目建设的管理,在一级保护区内坚决禁止建设与滇池保护无关的项目;加强对临近滇池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对滇池造成污染。
(三)严格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要求,2017年6月底前,优化调整线路设计方案,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相关审批手续未完成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乱”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2017年12月底前,加强部门间沟通衔接,组织编制好云南省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国家公园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并严禁新设采矿权,严格采矿权审查审批管理。
(二)强化矿产开发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严格矿产开发过程监管,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踏勘、联合审查、依法审批”的矿业权设置审查制度及实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批后联合监管制度,构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严格矿山生产过程监管,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矿产资源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通过“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切实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改变非煤矿山“散、弱、小”状况,提高全省矿山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实现科学发展。严格执行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标准。实行全省矿山总数指标控制,按照各州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确保2017年底矿山总数控制在2014年经本级人民政府签字认可的矿山总数的70%以内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采矿权新立时,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须符合云政发〔2015〕38号文件的规定,且已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方案及本辖区内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才可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权新立登记。已设采矿权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时,需提交已纳入本地矿山总数控制指标并经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办理的意见,才可办理采矿登记。
(四)严格落实土地复垦监管制度。认真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矿山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矿业权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要按照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备案,要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并按规定将费用预存到代理银行,确保土地复垦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地复垦监管的责任,完善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制度,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土地复垦工程实施和验收等方面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全面监管。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复垦,真正做到“边开采、边恢复、边复垦”,切实有效保护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五)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土地复垦监管。土地复垦义务人没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和批准其采矿权申请;对于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证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矿山土地复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土地复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平台,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积极实施土地复垦工程,逐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复垦管理机制。各地要构建土地复垦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六)督促迪庆州人民政府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治理整顿,全面取缔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或已废止的开采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圈而不探的现象;规范矿山企业炸材、电力供应管理关系。加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严格环境准入,避免开发强度过大,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四、“三江”流域中小水电开发强度过大,对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部分生态敏感区域流域存在过度开发现象。另一方面,2013年以来,全省水电站弃水问题突出,呈现过剩现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环境保护厅,各州市人民政府,云南电网公司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关注中小水电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加强运行管理。
(二)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不再开发建设25万千瓦以下的中小水电站,已建成的中小水电站不再扩容。
(三)“十三五”期间,不再核准审批新开工所有类型的中小水电项目,并按要求对域内中小水电项目进行系统排查清理。对于枢纽工程未设置生态流量下泄措施的水电站,督促项目采取工程措施并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保障生态流量。督促各流域制定合理的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统筹考虑河流生态、景观及农业用水需求,进一步改善河流生态环境。同时要求投入生产或运营3年以上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确保中小水电资源科学环保安全利用。
附件2
整改落实类46项中
重点提及州市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昆明市8个园区未执行园区总体规划或规划修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7个园区未配套建设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曲靖市8个工业园区未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昆明市、曲靖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段整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昆明市
1. 严格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17年底前,园区总体规划或规划修编后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该规划。
2. 2017年底前,配套建设或完善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处理设施。
(二)曲靖市
2017年起,持续推进,2020年前完成。
1. 落实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制定全市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分类推进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2. 工业园区已有较多企业的,因地制宜尽快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仅有少数企业的,完善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尽量循环使用不外排,确需外排的,做到达标并达环保要求排放,并根据企业入驻情况,适时开展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废水可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尽快建设或完善废水收集及管网设施。
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在转型升级煤矿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责任单位:曲靖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撤销市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转型升级方案的审核意见。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中心城区供用水需求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水库功能调整工作。
(三)继续加强独木水库的保护与管理,改善水库水环境质量。
三、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理委员会、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和玉溪市政府研究环保议题不够的问题
责任单位: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党委和人民
政府,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滇中新区
自2016年12月开始,建立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上学习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制度,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
(二)昆明市
1.从2016年起,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1次专题通报传达或学习国家及省有关环境保护治理、滇池保护治理工作的新要求、新规定。
2.由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昆明市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滇池保护治理重大问题。
3. 市政府常务会不定期审议研究涉及环境保护治理、滇池保护治理的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向市委常委会通报。
(三)曲靖市
1.从2017年起,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切实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
2.从2017年起,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主动向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分别汇报履行环保职责的情况。
(四)玉溪市
1.市委、市人民政府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
2.每年至少安排1次市级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文件学习专题活动。
3.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
(五)红河州政府
2017年起,州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不少于4次。
四、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涉及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的分值比重呈下降趋的问题
责任单位: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党委和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昆明市
1.提高2016年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主要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分值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
2.完善县(市、区)、开发(度假) 园区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从2017年起,逐年提高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在全市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的分值比重。
3.在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主要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中,继续加大实施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的力度。
(二)曲靖市
1.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生态环境保护占考核总分的权重不低于8%。
2.持续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3.建立对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考核评价办法。
(三)红河州
1.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2016年度县市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列为激励项目(扣分项),2017年3月底前完成对13个县市及州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成绩通报,并针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并跟踪督办。
2.自2017年起,州委、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签订《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将环境质量指数、重金属污染防治、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列为重点考核内容。
五、昆明市没有运用《昆明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问责办法》(2010年5月印发)、《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办法》(2015年3月印发)追究责任的情况
责任单位:昆明市委和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建立纪检、环保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二)针对中央督察反馈问题,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纪律检查,对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坚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不严不实的行为进行问责。
(三)加强环保执法宣传教育,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深入整治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四)认真落实《昆明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问责办法》、《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办法》,围绕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执纪问责。
六、检查中发现昭通市、丽江市、保山市、曲靖市执法不严的问题
责任单位:昭通市、丽江市、保山市、红河州、曲靖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常抓不懈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昭通市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求依法查处,尚未处理的24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丽江市
1.加强市、县(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学习培训。
2.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价体系,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将违法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做好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
(三)保山市
1.2016年2月底前已对存在环境问题的7户企业全部进行了查处,并完成了问题整改。
2.认真开展专项检查,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四)红河州
1.依法依规对省级移交2个案件进行立案查处。2017年1月30日前完成弥勒市河湾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弥勒锌鑫有色电冶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2.切实加大查处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联动。
3.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环保法律法规运用的集中培训和交流学习活动,提高环境执法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4. 对案件数量少和未适用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查处案件的县市进行全州通报。
(五)曲靖市
1.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2.依法对清理出的270个未批先建项目进行查处。对还未立案查处的2个项目,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查处到位;对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92个项目进行清理,对补办手续逾期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
七、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投入逐年减少
责任单位: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昆明市
加大市级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结合本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安排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2017年安排经费200万元,2018年开始,根据重金属防治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经费预算。
(二)曲靖市
1.建立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市级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全市大气、水、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以及自然生态保护、污染减排、能力建设等支出的投入力度,确保环保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逐步提高。
2.从2017年起,市级按照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总额中不低于20%的比例,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三)红河州
1.州财政积极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加大环保项目前期经费的支持力度。
2.从2017年起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环保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环保项目建设。
3.探索建立环保专项基金,通过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多渠道融资投入环保项目建设。
八、洱海流域、滇池流域、牛栏江流域分别还有56.29%、64.35%、84.39%的村庄应建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昆明市主城区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因选址原因不能如期建成发挥作用,异龙湖周边还有5591.33亩耕地尚未完成退耕还湖工作。除抚仙湖外,其余8个湖泊项目完工率均低于云南省目标责任书规定的95%以上的要求,其中4个低于70%的平均水平
责任单位:昆明市、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持续推进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昆明市
1.以乡镇“两污”处理项目建设为重点,加强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滇池流域、牛栏江流域(昆明段)重点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建设,确保2020年底前全部村庄都建有污水处理设施。
2.2016年底前,“十二五”滇池规划项目,在完成70个项目的基础上,再完成5个规划项目,余下26个项目将结转滇池“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纳入“十三五”规划考核;“十二五”阳宗海规划项目,在完成12个项目的基础上,再完成5个规划项目,余下7个项目将于2017年底完成。
3. 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推进环湖截污配套收集系统完善项目, 2017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滇池环湖截污东岸配套收集系统完善项目。2020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滇池环湖截污南岸配套收集系统完善项目。
4. 加大资金投入和融资力度,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阳宗海片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调整,按计划工期组织实施完成工程建设;进一步论证再生水配套的管网和蓄水装置工程可行性。
5. 2017年12月前,根据国家现行的污泥处置项目建设相关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滇池流域昆明主城污泥处理中、远期规模及增长需求,将污泥处置项目搬迁至滇池流域外的富民县环保科技产业园。同时,整合资源、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原有设备设施的使用功能,尽早发挥项目应有的治污作用。
6.完成滇池流域213个,牛栏江流域173村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浓度。
(二)玉溪市
1.多渠道筹措保护治理资金。
2.2017年3月底完成星云湖南岸截污及湖滨带修复工程建设;2018年上半年前完成通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含四街污水处理厂)、杞麓湖沿湖(缓冲区-南岸片区)截污治污工程建设。
(三)红河州
1.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异龙湖周边退耕任务。
2.对异龙湖未竣工验收项目倒排工期,进一步明确项目完工、审计以及验收时限。加强项目督查力度,督促各建设单位按时限推进落实规划项目。
3.积极争取资金,逐步完善城镇、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
4.积极推广干式清粪法、节水饮水技术、雨污分流,改进饲料营养配方等新工艺、新技术,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促进水体生态修复,实施土壤改良,开展农膜科学使用示范。
5.开展石屏县城北河沿岸豆腐加工厂联合整治。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排放;对无法达标排放的豆制品企业,将予以取缔或迁入城东园区生产。
(四)大理州
1.投入29.8亿元实施洱海环湖截污工程(一期)PPP项目建设,建成6座污水处理厂,铺设污水管(渠)234.2公里,铺设尾水输水管34.82公里(2018年上半年完成);力争2017年上半年启动建设,开工后3年内完成洱海环湖截污工程(二期)建设;
2.加快推进总投资22.29亿元的洱源县(洱海流域)城镇及村落污水收集处理工程PPP建设,确保2020年完成投资22.29亿元,新建污水处理厂4座,扩建污水处理厂1座,改造污水处理厂为再生水厂3座,配套建设污水管892.34公里。在洱源县洱海流域六个乡镇48个行政村共264个自然村实现污水收集处理。
3.进一步加大流域综合执法和排查整治工作力度,确保年内入湖河道排污口全面封堵。
4.保持对流域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丽江市
1.加强对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督促, 2017年上半年前泸沽湖和程海湖泊治理项目完工率达到95%以上;
2.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快沿湖城镇、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九、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经济林种植面积居高不下,影响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责任单位: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及措施:
(一)加大对社区的扶持力度,通过试点引导社区居民调整产业结构,探索自然保护区补偿方式,并结合亚洲象栖息地恢复,控制居民进入林区频次,减少当地居民生存发展对保护区林地的依赖。
(二)2020年底前,在西双版纳全州范围内,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把自然保护区内和周边坡度大于25度的坡耕地和“三超”(超海拔、超坡度、超范围)橡胶地,逐步实施退耕还林和退胶还林20万亩。
十、阳宗海一级保护区内的“华侨城”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改期间仍在违规经营和使用;曲靖市违法违规项目清理不彻底,整改进度滞后的问题
责任单位:昆明市、曲靖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按措施分时整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昆明市
1. 加强监管,建立检查巡查长效机制,坚决禁止违规球场经营使用。
2. 对在阳宗海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球场停止使用,恢复为生态建设用地。
(二)曲靖市
1. 对未纳入曲靖市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汇总表的曲靖市麒麟区4家养殖企业、会泽县31个项目一并列入整改对象,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2. 全市共清理出违规建设项目694个,完成清理整改项目639个,完成率92.07%,未批先建的270个项目完成237个,对未完成整改的55个项目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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