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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红河州反馈督察情况

来源:云南日报    2018-05-29 17:25:00   打印页面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2017年11月27日至12月11日,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督察组于2018年5月18日向红河州委、州政府进行了反馈。

督察组指出,红河州委、州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州委“13611”工作思路中六大跨越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确定并坚持“保护优先、发展优化、治污有效”的工作思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重点工作得到有力推进。但同时,红河州整体生态环境较脆弱,石漠化问题严重,工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相比,与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和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盼相比,在认识和行动上都还存在差距。主要反映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深入、落实不到位,部分区域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污染防治工作仍需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力度不够等方面。

督察组要求,红河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云南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生态文明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始终。要加强个旧、金平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稳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逐步消化重金属污染存量。加大矿山和采空区的生态恢复力度,不断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加快推动禁养区、限养区内养殖户的搬迁工作,巩固异龙湖污染治理、森林和湿地建设工程的建设成果,加强施工扬尘监管,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淘汰,持续推动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工作,加强区域的大气污染预测预警,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开展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加大力度整治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重点保护区域的违法环境问题。因地制宜稳妥解决保护区内林下种植问题。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置问题,补齐环保短板,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进一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同时,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

督察组强调,红河州委、州政府要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结合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府,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督察组还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了梳理,按有关规定向红河州委、州政府进行移交。

红河州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督察组开出的环保“诊断书”,红河州主动认领、照单全收、扎实整改。红河州委、州政府将把整改落实督察反馈意见,作为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实际行动,严格实行整改“责任制”,全面压实责任,统筹推进整改总体方案实施,全力推进并保证问题整改到位。将以此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和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保护“绿水青山”、守住“金山银山”。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保护好红河的生态环境,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空气更清新的团结进步美丽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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