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相关工作要求,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的《云南省整治城乡违法建筑规定(草案)》(送审稿),以省法制办公告2016年第27号上网公布,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对公众提出的将“《云南省整治城乡违法建筑规定》”修改为“《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经研究,予以采纳。
二、对公众提出的应当贯彻“预防为主、整治为辅”的理念。经研究,予以采纳,并在有关条款中予以体现。
三、对公众提出的“住户私搭乱建,任意加层和侵占公共绿地较为严重,并欺骗新购房业主说是有合法产权证”等问题,予以采纳,并结合昆明、大理、昭通等地调研,已在该规定草案中明确了有关处置措施。
四、对公众提出的“昆明城中村农民土地被征用后没有经济来源”等问题,因不属于违法建筑处置的立法调整范围,不予采纳。
五、对公众提出的有关文字部分修改的合理性建议,经研究,予以采纳。
2016年11月2日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政务信息专线:0871-96128
滇ICP备05000002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