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6月5日进驻云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已陆续交办。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交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认真查处,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省第17批转办我州的7件转办件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D530000201806210006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蒙自市南湖南路南湖荟在建项目,近2个月来,夜间12点连续施工至次日早上,产生的噪音严重扰民,希望督察组彻底解决。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1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蒙自市办理,并要求建蒙自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1日,蒙自市在收到D530000201806210006号转办件后,市委、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李玉龙为责任领导,蒙自市环境保护局为责任单位、局长李强为责任人,及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2018年6月22日16:00,蒙自市环境保护局到蒙自市天马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南湖荟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核查,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工序主要为浇灌过程中输送混凝土泵机及震动棒和拆模时产生的噪声。近期由于浇灌等生产工艺上的要求,需要连续施工作业,蒙自天马建安公司已分别向蒙自市安监局、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夜间施工并取得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近2个月(从2018年4月22日至6月22日)共申请了5次夜间施工(分别是5月7日、5月10日、5月15日、5月27日和6月20日),在特殊工艺需夜间施工期间,该公司已按照要求将夜间施工情况张贴告示告知周边居民。
2018年6月22日16:55—18:19,蒙自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施工场所昼间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为:西界63.4dB、北界68.4dB、东界67.9dB、南界61.5dB,各点位监测结果均未超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排放限值。由于施工工地未开展夜间施工作业,因此未对施工场所开展夜间监测,待下一次夜间施工时再进行监测。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立行立改。
3. 整改措施
2018年6月22日,蒙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南湖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周绪荣、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洪建岗及安全员张志忠进行了约谈;6月25日,蒙自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监察大队有关人员对南湖荟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周绪荣、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洪建岗及监理单位负责人白金华进行了约谈。要求施工企业对近2个月以来夜间施工情况进行自查,全面分析施工现场噪音来源,做好施工计划,制定施工现场降噪、防噪措施,施工单位采取设备降噪措施,对固定产生噪声源设备改造、加装隔音设备减低噪声,对靠近居民区一侧和有条件的施工区加装隔音棚、隔音墙隔音降噪。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防治噪音教育,要求施工企业施工时间不超过夜间22:00,早上不得早于6:00,中午时段不得进行有噪声作业,确保周边住户正常休息,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报市住建、安监、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并做好周边住户的告知工作,加强与周边居民小区住户的沟通,努力取得周边住户的谅解。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蒙自市政府加强对蒙自市天马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南湖荟项目的日常监管,发现夜间施工未经报批擅自组织施工或噪声超标排放行为,立即责令停工整顿,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2. 要求南湖荟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确保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排放限值要求。
3. 要求南湖荟项目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管理,对产生噪声和震动严重的机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减震措施。
4. 要求南湖荟项目建设单位完善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制度,确定专人管理,细化建筑施工环保措施,确定专人进行制度落实,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生产工作,确保建筑施工过程依法合规。
5. 要求南湖荟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现场监测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数据稳定有效。
6. 要求南湖荟项目建设单位加大环保教育培训、强化队伍建设。持续做好员工,特别是环保管理人员的环保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技术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员工环保意识。
二、D530000201806210021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投诉人于2018年4月曾3次向弥勒市环保局反映,陶钢辉等非法团伙收集、处置、转运废机油,卖到哪里去向不明,问题至今未处理。希望督察组调查处理。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1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弥勒市办理,并要求弥勒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1日,弥勒市在收到D530000201806210021号转办件后,市委、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钟俊峰为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弥阳镇党委、政府、朋普镇党委、政府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局长陈小勇、弥阳镇党委书记朱宏、弥阳镇政府镇长董玉梅、朋普镇党委书记王敏、朋普镇政府镇长刘鹏文为责任人,及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2018年4月,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共接到3次反映废机油的投诉和举报,分别为:4月8日2次,其中1次拨打12369反映滚石沟村存在废机油收购点,从事废机油收购,另外1次为来人反映滚石沟村废机油收购点收购废机油,4月26日接到拨打12369举报反映滚石沟小组窝点于2018年4月25日凌晨1点左右将于40吨危险废矿物油非法转移至省内外非法企业。未接到关于陶钢辉等非法团伙收集、处置、转运废机油的举报。
针对2018年4月8日的2次举报内容,4月10日,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调查核实,中以则村委会滚石沟村汤兴伟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机油收购储存,场地油罐内储存废机油,执法人员现场对汤兴伟废机油收购点进行调查取证;4月12日,对汤兴伟废机油收购点进行立案查处,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弥环查扣字〔2018〕01号),查封汤兴伟收购的废机油、油罐、油桶。4月28日,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弥环罚字〔2018〕12号),共罚款人民币1.206万元,已按时缴纳到国库。处罚结果于2018年5月24日在弥勒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弥勒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13日、5月15日向举报人答复处理结果,举报人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在回复单上签字。
针对2018年4月26日的举报内容,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到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此次举报内容不属实,5月15日,已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经查阅举报和投诉台账记录,2018年4月,未接到关于陶钢辉等非法团伙收集、处置、转运废机油的投诉和举报。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对于2018年4月接到3次有关废机油的投诉和举报均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了举报人,并将立案查处情况进行了公示。
2018年6月14日,弥勒市收到D530000201806140013号转办件,反映“一处位于朋普镇小寨村灰土寨瓦窑,负责人叫陶钢辉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桶、废机油格、废机油及其沾染物)的窝点”,实际为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废油(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位于云南省弥勒市朋普镇小寨村委会灰土寨村瓦窑,年产设计临时收储中转废油2000吨,总投资20万元。该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2526MA6MWTX61),法人为陶永福,陶刚辉为红河州分公司现场负责人,经营范围为废矿物油收集、贮存、清运服务。2018年2月2日取得弥勒市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弥环发〔2018〕16号),正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6月15日,工作组到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公司建成总容积约50立方米的储油罐2个,3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1个,废油暂存区域已进行硬化和防渗,并建成200平方米的彩钢瓦房,其中1个储油罐为空罐,1个储油罐内储有高1.5公分、体积约30L废矿物油。据了解,2018年5月16日上午7:30左右,陶刚辉在杨巡路边发现他人遗弃的废矿物油30L,逐将废矿物油带回并装入油罐内。2018年6月18日,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存储废矿物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下达了《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弥环罚告字〔2018〕21号),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8元,罚款160元,并下达《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弥环查(扣)字〔2018〕02号),对30L废矿物油进行查封扣押。
此外,经弥勒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查,陶刚辉租用了弥勒市坤乾润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和房屋,弥勒市坤乾润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占用土地,弥勒市国土资源局已对弥勒市坤乾润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占用土地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弥勒市坤乾润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拆除1.52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对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30L废机油进行查封扣押,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加大弥阳镇滚石沟、朋普镇小寨村货运车辆及改装车辆的查处力度,严查废机油运输车辆。
(3)加大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及农用车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非法运输废机油的违法行为。
(4)弥勒市国土资源局对弥勒市坤乾润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占用土地进行立案查处,下达《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弥国土资责停〔2018〕14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弥国土资责改〔2018〕68号),责令弥勒市坤乾润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拆除1.52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5)2018年6月17日,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对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负责人陶钢辉进行了约谈。
整改时限:2018年7月10日前,将30L废矿物油按照程序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弥勒市坤乾润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责任单位:弥勒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钟俊峰 弥勒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由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督促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前将30L废矿物油按照程序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2. 督促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在办理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3. 要求弥勒市政府加大区域内环境监管力度,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三、D530000201806210037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石屏县鸡石高速石屏收费站旁邻里兴园小区路段,车辆通行产生的噪音对高速公路外侧的居民造成影响,该情况曾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山东高速集团)协调解决,但管理方认为是先有高速后建小区,至今未解决,希望督察组督促相关部门在高速公路邻小区侧加装隔音栏。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1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由州交通运输局主办,石屏县委、县政府协办,并要求州交通运输局和石屏县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2日,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在收到D530000201806210037号转办件后,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局长车文华及时召集山东高速红河运营分公司、州交通运输局管养科等有关单位、科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转办件办理有关工作,明确了整改责任单位为山东高速红河运营分公司。同时,由副局长许红岗担任组长,州交通运输局管养科、山东高速红河运营分公司、石屏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2018年6月23日9:00,联合工作组到石屏县鸡石高速公路石屏收费站及邻里兴园小区实地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石屏鸡石高速公路护栏距邻里兴园小区住宿楼直线距离30米。鸡石高速公路于1999年11月15日正式开工建设,2004年11月27日完工通车。石红高速公路于2012年10月开始实施进场道路,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5年12月31日完工通车。邻里兴园小区于2012年7月1日开工建设,2013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车辆通行时对临近路边的小区居民有噪音影响。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23日上午11:00,联合工作组在石屏县政府3楼会议室召开专题会,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
(2)在邻里兴园小区鸡石高速公路上行线外侧邻里兴园段设置声屏障,降低公路噪音。6月23日,石屏县交通运输局已经联系设计单位,将鸡石高速公路邻里兴园段隔音或降音工程建设纳入石屏收费站改扩建工程,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编制隔音或降音设计方案。
(3)2018年6月23日,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许红岗及石屏县政府副县长文武带领联合工作组召开邻里兴园小区业主代表会,听取小区住户意见并通报整改方案,小区代表接受并同意在改扩建石屏收费站时一并安装声屏障的解决方案。
(4)山东高速红河公司已经关闭了夜间收费系统语音提示,调减日间收费系统语音提示音量,减少噪音影响。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责 任 人:车文华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督促石屏收费站改扩建工程设计单位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设计方案,力争早日开工建设,预计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2. 积极开展石屏收费站改扩建工程立项工作,尽快组织实施,解决噪音扰民问题。
3. 要求山东高速红河公司加强管理,严格落实降噪措施,减少噪音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四、D530000201806210045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个旧市大屯镇古山岔路口往上1公里左右,有几家私人露天堆矿场,下雨堆矿废水污染农田,平时粉尘、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污染,希望督察组调查处理。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1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1日,个旧市在收到D530000201806210045号转办件后,市委、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王洪任督办领导,大屯镇政府牵头,镇长邓海龙为责任领导,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特色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时组成工作组,于6月22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个旧市大屯镇古山岔路口往上1公里左右共有8个堆场:
1. 红河州永平矿业工贸有限公司下属3个堆场,该公司为拟入驻个旧市选矿试验示范北部园区企业,总占地面积约28亩,主要加工锡矿,2006年11月6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选厂批复(建管〔2006〕145号)。现场核查时,该公司3个堆存场地已全部进行水泥硬化,原矿、部分富中矿露天堆存,设置分仓库堆存精矿并搭设彩钢瓦棚防止扬尘影响周围环境;厂内设置了应急事故水池、雨水收集池等排水收集设施6个,容量为1000立方米,并配备污水泵;部分堆料未遮盖,堆场围墙局部有渗漏,厂区周围无排放污水痕迹。
2. 个旧市大屯精翠有色金属加工厂下属1个堆场,该公司在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了环保备案(个环函〔2017〕38号),为拟入驻个旧市选矿试验示范北部园区企业,总占地面积约7亩,主要采用重选和浮选工艺对缅甸次精矿进行洗选。现场核查时,厂区地面、堆场全部进行水泥硬化,堆料部分已进行遮盖;设置了3个渗水收集池对厂区排水、雨水进行收集处理,现场检查厂区周围未发现外排,无排放污水痕迹。
3. 个旧市大屯林云选厂下属1个堆场,该公司在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了环保备案(个环函〔2017〕66号),为拟入驻个旧市选矿试验示范北部园区企业,总占地面积约30亩,主要工艺为重选、磁选及浮选。现场核查时,厂区地面、堆场全部进行水泥硬化,搭设彩钢瓦全厂实施封闭,设置扬尘收尘装置、配有地面扬尘收尘车;设置4个雨水收集池并配有回水泵,循环使用水无外排外渗;厂区内进行了局部绿化。
4. 另有1个堆场为临时性堆矿场,负责人高贤,现场核查时,该堆场内有锡原矿约80吨,并用帆布遮盖,场地已硬化。存在“三防”措施不到位、有一定扬尘的问题。
5. 另有2个堆场为临时性堆矿场,负责人尹良,现场核查时,场地已硬化。存在堆场内原矿未用帆布遮盖,“三防”措施不到位,有一定扬尘的问题。
6. 经个旧市农业局专家现场查看,未发现周边农田和植物有生长异常的现象。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立行立改。
3. 整改措施
(1)涉及的有关选厂进一步加强“三防”措施,做好场内围墙的防渗漏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厂区环境的综合治理,实时开展洒水降尘处置工作。6月25日前完成场内堆放的矿产品和原料的全遮盖,严防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2)涉及的堆矿场6月25日前按照“三防”要求,完成对原料和矿产品堆场的改造建设,做好场内围墙的防渗漏措施,完善厂区雨水收集系统。
4. 整改落实情况
6月24日,大屯镇再次到现场巡查时,3家选厂的5个堆场已加强厂区洒水降尘次数,原料和产品全部进行遮盖,红河州永平矿业工贸有限公司对内墙的防渗漏进行了修缮。高贤的1个堆矿场地原料和产品全部进行遮盖,加强了洒水降尘次数。尹良的2个堆矿场地原料和产品全部进行遮盖,修建了雨水收集池,加强了洒水降尘次数。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个旧市政府督促堆场业主认真进行整改,加强严格管理,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严禁生产废水外排,做好降尘处理,防止扬尘污染。今后如发现生产废水外排等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
2. 要求个旧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红河州永平矿业工贸有限公司、个旧市大屯精翠有色金属加工厂、个旧市大屯林云选厂、高贤临时堆矿场、尹良临时堆矿场的监察、巡查力度,严防扬尘污染。
3. 要求个旧市政府加大对大屯区域内环境监管力度,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五、X530000201806210004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两个非法从事废矿物油的窝点:1.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中以则村滚石沟小组(负责人:汤开喜13987336648)2.云南省弥勒市朋普小寨村灰土寨瓦窑(负责人:陶刚辉15887733191带领30人左右,包括村领导干部)以上人员长期在红河、文山、曲靖等多个地区非法从事危险固体废物收储、倒卖、运输、炼油的非法经营活动,无任何转移报批申请以及转移联单手续。该两处窝点曾多次被弥勒市环保局查处,现在仍然在经营,疑似有保护伞,建议直接拆除。以下人员(附件有名单)经常在弥勒市、文山州、曲靖市等多个地方将危险废物(废机油桶、机油格、废电瓶)私自进行焚烧处理后非法倒卖省外,在晚上一点至两点这个时间段开始装废矿物油,晚上三点至五点装满车辆就非法转运至外省。恳请督察组有效打击非法窝点和相关人员,对不作为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追责。附区域内主要非法收集、倒卖危险废物部分人员名单。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1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弥勒市办理,并要求弥勒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1日,弥勒市在收到X530000201806210004号转办件后,市委、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钟俊峰为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弥阳镇党委、政府,朋普镇党委、政府为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陈小勇、弥阳镇党委书记朱宏、弥阳镇政府镇长董玉梅、朋普镇党委书记王敏、朋普镇政府镇长刘鹏文为责任人,及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 环保部门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云南省弥勒市弥阳镇以则村滚石沟小组(负责人:汤开喜13987336648)”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本举报件与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已经立案查处的汤兴伟(汤开喜父亲)违法收购废机油案系同一案件,汤开喜废机油收购点地址位于中以则社区滚石沟小组138号,2018年4月8日,市环境保护局接到反映汤兴伟(汤开喜父亲)废机油收购点收购废机油的举报,4月10日,弥勒市环境保护局立即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调查核实,中以则村委会滚石沟村汤兴伟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机油收购储存,场地油罐内储存废机油,执法人员现场对汤兴伟废机油收购点进行调查取证;4月12日,对汤兴伟废机油收购点进行立案查处,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弥环查扣字〔2018〕01号),查封汤兴伟收购的废机油、油罐、油桶。2018年4月28日,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弥环罚字〔2018〕12号),共罚款人民币1.206万元,已按时缴纳到国库。处罚结果于2018年5月24日在弥勒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弥勒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13日、5月15日答复举报人处理结果,举报人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和按手印。2018年6月8日,在弥勒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下,由云南泽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程序和管理要求将废机油转移并进行处置,转移过程开具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编号为5325480516(2018)。2018年6月24日,个旧市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对汤兴伟(汤开喜父亲)废机油收购点放置的油桶、油罐进行了处置,转移联单编号:5325480576(2018)。
接到X530000201806210004号转办件后,2018年6月23—25日,由弥勒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再次对该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核实,汤开喜正在办理废矿物油收集的有关手续,成立了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526MA6MYJ0X50,经营范围为废矿物油收集,该项目未进行建设,未收集废机油。
(2)关于“云南省弥勒市朋普小寨村灰土寨瓦窑(负责人:陶刚辉15887733191带领30人左右,包括村领导干部)以上长期在红河、文山、曲靖等多个地区非法从事危险固体废物收储、倒卖、运输、炼油的非法经营活动,无任何转移报批申请以及转移联单手续。该两处窝点曾多次被弥勒市环保局查处,现在仍然在经营,疑似有保护伞,建议直接拆除。以下人员(附件有名单)经常在弥勒市、文山州、曲靖市等多个地方将危险废物(废机油桶、机油格、废电瓶)私自进行焚烧处理后非法倒卖省外,在晚上一点至两点这个时间段开始装废矿物油,晚上三点至五点装满车辆就非法转运至外省。恳请督察组有效打击非法窝点和相关人员,对不作为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追责。附区域内主要非法收集、倒卖危险废物部分人员名单另一处位于朋普镇小寨村灰土寨瓦窑,负责人叫陶刚辉”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一是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系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废油(矿物油)临时收集中转点,该中转点位于云南省弥勒市朋普镇小寨村委会灰土寨村瓦窑,年产设计临时收储中转废油2000吨,总投资20万元。于2017年12月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2526MA6MWTX61,法人:陶永福),举报中的陶刚辉为红河州分公司现场负责人。经营范围:废矿物油收集、贮存、清运服务。该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取得市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弥环发〔2018〕16号),2018年5月23日通过州级专家现场验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正在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该公司向弥勒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开始营业。二是6月15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成立联合执法组到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建成总容积约50立方米的储油罐2个,3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1个,废油暂存区域已进行硬化和防渗,并建成200平方米的彩钢瓦房,其中1个储油罐为空罐,1个储油罐内储有高1.5公分,体积约30L废矿物油。据了解, 该30L废矿物油的来源为陶刚辉2018年5月16日上午7:30左右,在杨巡路边发现他人遗弃的废矿物油30L,陶刚辉将废矿物油带回并装入油罐内。陶刚辉本人提供不了30升废机油来源的有关佐证材料,弥勒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18日对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存储废矿物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下达了《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弥环罚告字〔2018〕21号),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8元的收入,罚款160元,并下达《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弥环查(扣)字〔2018〕02号),对30L废矿物油进行查封扣押。三是经与中以则(陶刚辉户口所在村)居委会书记核实有关情况,朋普镇调查核实,未发现村干部参与收集废机油的情况。四是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多次到该两处地点进行检查,在被查处后,未发现两处地点进行废机油收集经营。五是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在弥勒市将危险废物(废机油桶、机油格、废电瓶)私自进行焚烧处理后非法倒卖省外的情况。六是经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安排人员在弥勒弥阳镇滚石沟、朋普镇小寨村灰土寨瓦窑夜间蹲点调查,未发现在晚上一点至两点这个时间段装废矿物油,晚上三点至五点装满车辆就非法转出弥勒的情况。
2. 国土部门核查情况
调查发现:陶刚辉租用弥勒市坤乾润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和房屋,弥勒市坤乾润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占用土地;中以则居委会滚石沟汤兴伟占用滚石沟小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弥勒市国土资源局对弥勒市坤乾润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占用土地和滚石沟汤兴伟占用集体土地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弥勒市坤乾润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拆除1.52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汤兴伟自行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 朋普镇、弥阳镇党委、政府调查核查情况
经两个乡镇党委、政府调查核实,未发现村干部参与收购废机油的情况。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对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30L废机油进行查封扣押,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加大弥阳镇滚石沟、朋普镇小寨村货运车辆及改装车辆的查处力度,严查废机油运输车辆。
(3)加大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及农用车的监管力度,严格查处非法运输废机油的违法行为。
(4)弥勒市国土资源局对弥勒市坤乾润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占用土地进行立案查处,下达《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弥国土资责停〔2018〕140)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弥国土资责改〔2018〕68号),责令弥勒市坤乾润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拆除1.52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5)弥勒市国土资源局对汤兴伟占用集体土地进行立案查处,下达《责令违法行为通知书》(弥国土资责停〔2018〕146)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弥国土资责改〔2018〕64号),责令自行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6)2018年6月17日,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对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负责人陶刚辉进行了约谈。
整改时限:2018年7月10日前,将30L废矿物油按照程序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弥勒市坤乾润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汤兴伟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责任单位:弥勒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钟俊峰 弥勒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由环境保护局负责,督促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前将30L废矿物油按照程序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2. 督促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严格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在办理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3. 要求弥勒市政府加大区域内环境监管力度,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六、D530000201806210035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建水县西庄镇高营村书记沈其有与原县水务局局长张恒昌互相勾结谋取利益,一是在天华山水库养鱼导致饮用水水源被污染。二是支持其和四弟开砖窑,取土破坏山体绿化,导致山体被毁坏。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1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建水县办理,并要求建水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1日,建水县在收到D530000201806210035号转办件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县政府副县长白忠平任督办领导,西庄镇政府牵头负责,县水务局、县农科局、县环保局、天华山水库管理处、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工信局、县林业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 关于“天华山水库养鱼导致饮用水水源被污染”的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6月22日18:00,联合调查组到西庄镇高营村委会天华山水库现场调查。经调查,天华山水库位于建水县城西南7公里处高营村,始建于1958年,是建水县三大中型水库之一,由建水县水务局下属的天华山水库管理处负责管理。2007年12月,天华山水库管理处与张家明签订了养殖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即2007年12月1日至2027年11月30日。合同规定只准清水养殖,不准投放饲料、化肥等可能导致水质污染的物品。
2006年8月22日,建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生活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对华山水库水源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06—047)显示检验的以下内容超标:检测结果色度18度(限值不超过15度)、浑浊度13度(限值不超过3度)、耗氧量3.96mg/L(限值≦3)、大肠杆菌﹥1600(限值1000个/L)。2014年11月26日,红河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生活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对天华山水库水源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HHCDC—JYZX—2014082)显示检验的以下内容超标:浑浊度18.25度(限值不超过3度)、耗氧量3.92mg/L(限值≦3)、大肠杆菌2MPN/100ml(限值不得检出)。通过2006年与2014年水质检验结果对比,天华山水库水质未发生明显改变。
2018年6月12日,建水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将天华山水库划定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参照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标准进行管理。
2. 关于“支持其和四弟开砖窑,取土破坏山体绿化,导致山体被毁坏”的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6月22日18:40,联合调查组到西庄镇高营村委会高营砖厂、建水县其双砖厂现场调查。经调查,建水县西庄镇高营砖厂属于西庄镇高营村委会于1979年兴办的集体企业,法人为沈其双,实际经营者为沈其贵。2009年经高营村委会研究决定,由西庄镇高营村委会村民沈其双承包经营,承包期为10年,承包价为每年5.5万元,合计55万元,承包款均缴入村委会账户,作为村集体收支。建水县其双砖厂前称为西庄镇砖厂,属于西庄镇政府和高营纪伍村1979年联办的集体企业,法人为沈其双。2001年12月13日,经西庄镇党政会议研究决定,采取议标方式进行拍卖处理,以总价7.5万元的标价将西庄镇砖厂的所有权和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高营村委会村民沈其双。
2012年3月29日,建水县林业局发现西庄镇高营砖厂在建水县西庄镇高营村火焰山存在临时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建水县林业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林罚书字(2012)第523号),处罚款4680元,并恢复植被;发现西庄镇高营砖厂在建水县西庄镇高营村火焰山存在违法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林罚书字(2012)第524号),处罚款1500元,并责令恢复原状,目前已基本恢复。
经建水县林业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西庄镇高营砖厂和建水县其双砖厂目前的采土位置不涉及林地,未存在开垦林地和毁林取土行为。
经建水县国土部门现场勘查核实,西庄镇高营砖厂现采土区的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裸土地),建水县其双砖厂现采土区的土地性质为工矿地,且2家砖厂的采土区为小土山丘,不存在“导致山体被毁坏”的情况。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管理,2018年6月12日,经建水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天华山水库划定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参照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标准进行管理。
(2)责成建水县水务部门坚决及时取缔清水养鱼行为,禁止在天华山水库进行任何养殖行为,并与养殖户解除承包合同,妥善处置好合同纠纷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9月31日前解除养殖承包合同;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建水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白忠平 建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建水县政府责成县水务部门按照对天华山水库功能定位要求,从严管理,不断改善水源状况;责成天华山水系管理处加大对天华山水库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水质的动态监测,及时有效掌控水质情况,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2. 要求建水县政府责成县工信、国土、安监等相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西庄镇高营砖厂、建水县其双砖厂的监督管理,将企业的采土情况作为重点监控内容,督促2家砖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决杜绝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
七、X530000201806210070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一直没有办理林地占用、环保审批手续,并且多年存在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破坏国家森林资源面积越来越大,公安部门为了部门利益依然给予审批民爆物品,林业部门明知该石场多年非法,但采取以罚代管方式,国土、环保部门也不做任何处理。多次举报,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如果再不解决,会把灰山采石场的情况向国家监察部门举报。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6月21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建水县办理,并要求建水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6月21日,建水县在收到X530000201806210070号转办件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县政府副县长白忠平任督办领导,建水县面甸镇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工信局组成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2018年6月22日18:10,调查组到建水县面甸灰山采石场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位于面甸镇阎把寺村委会,其前身是1999年年底开工建设的鸡石高速公路料场。2004年11月公路建成通车后,该采石场转为私人经营,为乡村公路建设和附近建筑提供砂石料。
灰山采石场采矿权首次设立时间为1997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钟家卫,之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闵丛辉,闵丛辉又变更为吴勇,2014年又由吴勇变更为王希影(身份证号码:532524196211210018)。最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3日,矿区面积:0.127平方公里,采矿许可证号:C5325242009107120041526。
经建水县安监局查阅相关资料,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于2005年1月聘请云南省有色地质勘查院滇南院编制了《云南省建水县面甸乡闫把寺灰山采石场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储量核实报告》,红河州晓金矿业咨询服务部于2005年1月21日组织评审并出具了《云南省建水县面甸乡闫把寺灰山采石场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红河州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2月23日出具了关于《云南省建水县面甸乡闫把寺灰山采石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2010年12月27日,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正式取得建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532524100006502)。2010年11月,灰山采石场委托云南云天咨询有限公司先后编制了《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可研报告》《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开采设计》《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安全专篇》,并于2011年4月编制了《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石灰岩矿安全预评价报告》,并通过审查;2011年9月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按照设计进行了矿山基建工程建设,但由于市场、投资人变更等原因,基建工程中断,2015年5月15日重新开始基建。2015年5月,聘请昭通市鼎安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厂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石场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合格,取证材料齐全,建水县安监局于2015年7月22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建)FM安许证字〔2015〕002;有效期: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
经建水县工信局核查,面甸灰山采石场石材属国家建设需要,其项目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类项目。
经建水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验及查阅相关资料,在2014年度矿产卫片中反映灰山采石场存在疑似越界开采行为,通过调查,该采石场因原矿区资源枯竭已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但还未批复就越界开采,建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进行了立案查处,对灰山采石场(法人:王希影)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采石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停止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之后对该采石场矿区四个拐点设立了边界标志,开采位置在本矿区范围内,未发现越界开采行为。
经建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验及查阅相关资料,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开采项目于2005年8月2日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05年8月4日,经建水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项目建设。2016年3月24日,建水县县环境保护局开展监察时发现灰山采石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2016年3月30日,县环境保护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建环限改字〔2016〕10号),要求对破碎筛分工段进行高压喷淋,托筛工段进行密闭处理;对厂区内外道路、堆场等产生扬尘的位置使用洒水车及移动管网进行定时喷淋,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拉料车辆进行帆布遮盖处理,减少石料洒落。通过整改,灰山采石场对破碎工段采取了洒水降尘、密闭、围挡等措施,场区用洒水车降尘,场区外围聘请专人清扫,控制、减少粉尘。2018年4月8日,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会议(《红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议纪要》第2期,2018年4月26日印发)研究,确定按照云政发〔2015〕38号附件《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推进转型升级工作,现处于转型升级中。由于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开采规模变更,正在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审批。
经建水县公安局现场勘验及查阅相关资料,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于2015年1月1日开始与红河州安达爆破作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爆破作业工程承包合同》,红河州安达爆破作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向建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交爆破作业合同备案,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1月4日,2015年9月24日至2017年9月24日,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9月2日,2018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3日,有此两证公安机关应给予审批民爆物品。现红河州安达爆破作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建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交的爆破作业合同备案作业时间为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7月21日,该爆破作业合同备案属于有效备案,在有效期内红河州安达爆破作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建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申请审批民爆物品对建水县面甸灰山采石场提供爆破服务,属于正规手续,不存在为了部门利益的行为。
经建水县林业局现场勘验及查阅相关资料,2013年,建水县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王希影在该采石场擅自采石,经查没有林业部门颁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013年8月29日,建水县林业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林罚决字(2013)523号),处罚款1250.50元,并责令恢复植被。2016年5月5日,针对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擅自在承包的山上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建水县森林公安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森公(刑)林罚决字(2016)第0013号),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林木,计280株;处罚款762元。2016年5月5日,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擅自占用灰山采石的违法行为,建水县森林公安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森公(刑)林罚决字(2016)第001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6年12月前恢复林地原状,处罚款7750元。建水县林业局于2017年8月将灰山采石场设置情况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根据《建水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纪要》的要求,灰山采石场被关闭并限期整改。2017年8月30日,按照建水县政府决定,有关部门联合对灰山采石场进行实地核查,并对该厂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下发了《责令停产整改通知书》。2017年11月8日,建水县林业局对该厂下发了《关于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停止经营性开采的通知》,要求灰山采石场在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续之前不能进行经营性开采。2018年1月,建水县林业部门已督促业主编制恢复植被方案,并于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植被恢复。经现场确认,灰山采石场已对采石场周边林地进行部分植恢复植被,因不在造林季节,部分地块未能按照建水县林业部门要求全部整改,目前,灰山石场正在抓紧时间造林恢复,预计今年可以完成整改任务。通过2018年6月22日现场调查,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现状与2017年11月一致,未扩大占用林地面积。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建水县政府责令面甸镇灰山采石场立即关停,并认真开展整改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面甸镇灰山采石场进行关停。
(2)责令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在停产期间对破坏林地区域进行覆土复绿,由建水县林业局牵头编制原采空区植被恢复方案,清理采石场内现有石料,在石场周围和碎石机旁边山脊上覆土种植大树,覆土要求不低于80厘米,在确保原采区达到绿化美化的前提下,采取乔灌结合,确保成活率达95%以上,达到林业部门造林验收标准。
(3)责成建水县面甸镇政府、县林业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认真核查采石场的手续办理情况,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完成植被恢复
责任单位:建水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白忠平 建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结合当前林业部门开展的森林督查工作,由建水县林业局配合面甸镇政府监督灰山采石场,按照编制的植被恢复方案对占用林地进行复绿恢复植被,达到林业部门造林验收标准。
2. 要求建水县政府严格把控矿业权办理程序,加强部门联合办理工作,开展联合检查,规范管理,细化台账,落实整改责任,按时成整改工作。
3. 要求建水县政府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建水县工信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监局及面甸镇共同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