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00000109201710338 | 文号: | 云府办明电〔2017〕84号 |
来源: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开日期: | 2017-12-12 |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17年12月5日,人民日报11版刊登了《政务公开先给个人信息加把锁》的文章,指出全国多地政府专项工作网站被曝出在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中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为在全面推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依法依规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迅速开展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弘扬“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精神,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严谨细致做好信息公开前审查把关,处理好公开工作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关系,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职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持续提升公开实效。
二、明确排查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立即组织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审核人员,对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以及开设在其他第三方平台上的政务新媒体等发布的信息逐条进行排查,确保公开平台全覆盖、无盲区。
三、紧盯排查重点
此次排查,主要包括已公开政府信息中包含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门牌号码)、银行账号或卡号、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病历(病因)、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生活经历、身体缺陷(残疾类别)、婚恋、计生措施、孕情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的个人信息。
(一)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州市、县、乡三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公开的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人事招考录用、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扶贫救济等方面信息。
(二)各地各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结果信息。
(三)各地各部门依申请公开办理结果信息。
四、及时处置问题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对已公开政府信息中存在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应及时甄别判断认定、及时作区分处理,在确保应公开信息予以公开的同时,对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予以删除、技术性遮挡或隐藏,以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予公开。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完善发布审查机制。要加强信息发布与审查机制建设,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工作程序,严格公开信息审查,结合实际强化“初审、复核、审发”等工作流程,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依法依规。排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办公厅(室)负责。
(二)强化技术保护应用。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全面排查,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政务服务工作中产生、获取的政务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发现信息应公开而未予公开的,要及时对外发布,确保按要求主动公开。发现信息公开平台网络存在安全漏洞的,要全面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建设,堵塞漏洞,避免信息泄露。
(三)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保密常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有关规定,加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的保护力度,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排查,及时查缺补漏,严防个人隐私等不应公开的信息泄露。
排查情况请于2017年12月22日前,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