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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00107201610939 号: 云政办发〔2016〕55号
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16-05-31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是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2016年我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不断丰富公开内容,拓宽公开形式,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我省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一)全面推进权责清单公开。逐步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公开每项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建立办事工作日制度。在全面公开省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全力推动州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及时动态更新,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做好承接、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重点公开保留的省下放州、市、县、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省直部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省审改办牵头落实)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围绕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实行“阳光执法”。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依法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落实)全面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信息。(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监局牵头落实)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抽查检查等信息应通过该系统进行归集并公示。(省工商局牵头落实)推进“信用云南”建设,做好与“信用中国”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对接工作,推动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省直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内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省审改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落实)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政策,明确户口迁移程序和具体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省公安厅牵头落实)

  二、围绕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一)持续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2014年以来所涉及的重大政策,于2016年11月15日前,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情况公开,着力公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内容,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试点过程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调整事项、依据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负面清单调整时,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落实)

  (三)强化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做好审批、核准、备案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2016年8月30日前,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开设“云南省重大建设项目专题”栏目,全面公开年度全省重大项目名单,对有关建设基本情况、招标中标、联审联批、项目实施、项目稽察等信息进行全链条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落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参与方式、拟采用PPP操作模式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

  (四)深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研究起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落实)依法及时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等信息,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等信息。定期发布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及运行分析报告,全面公开缴存、提取、使用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及财务数据、增值收益使用情况等信息。及时公开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信息,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土地供应全过程信息,具体包含招拍挂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包括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出让结果等信息。(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负责落实)

  (五)大力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以及办税标准化便利化信息和实施营改增财税改革信息等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并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省地税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落实)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省直部门及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推进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价格收费政策文件、价格执法动态和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重点公开教育、医疗、旅游、交通运输、养老、住房、油、气、水、电等民生价格与收费监管等信息。2016年8月30日前,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开设“价格与收费”专栏,及时发布政府定价目录等。(省物价局、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审计厅、监察厅负责落实)

  (六)加强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通过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公开披露。及时公开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研究制定推进省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组织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全面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强化内容保障。(省国资委负责落实)

  三、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一)大力公开扶贫攻坚信息。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资金、革命老区专项资金、扶贫成效、贫困退出等信息的公开力度。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公开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减贫计划、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精准扶贫专项行动信息等,确保扶贫对象能看到、能监督。指导督促定点帮扶单位全面公开帮扶资金项目情况。及时公开社会帮扶信息,形成全社会参与扶贫济困的良好氛围。(省扶贫办负责落实)

  (二)大力公开社会救助信息。细化公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信息。全面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其中,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医疗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同时,做好减灾救灾信息公开,认真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有关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全省核定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资金物资调拨使用等情况。(省民政厅负责落实)

  (三)大力公开就业创业信息。加大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政策措施,推动公开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做好集中展示。加强考录招聘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发布公务员考录、公务员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军转干部安置等方面信息,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

  (四)大力公开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信息。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有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细化公开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项目建设计划任务量完成进度、安置政策和办法、安置对象和结果等信息。强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公开。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情况等信息。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等住房建设领域价格收费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备案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物价局等部门落实)

  (五)大力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加大全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的公开力度。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州市级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持续推进全省重点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等信息公开,做好滇池、洱海、抚仙湖等九大高原湖泊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公开工作。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以及建设单位或各级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检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全面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公开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检查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

  (六)大力公开教育卫生领域信息。加大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录取的公示力度。做好云南教育督导报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反馈意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公开工作。推动省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及时发布分级诊疗、全面放开二孩等卫生计生重大政策、解读和进展情况。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公开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加强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的公开。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继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公开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抽检抽验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消费警示信息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信息。(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

  四、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一)积极推进决策公开。健全完善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州市、县两级政府要认真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有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开调查结果、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做好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对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重点工作,要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政策落实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责情况。(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负责落实)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省审计厅负责落实)进一步加大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2016年重点公开稳增长政策措施贯彻、20项重大项目建设和10件惠民实事完成情况的督查信息。(省政府督查室负责落实)

  (三)深化政府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省、州市、县三级政府部门预决算,重点公开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县、乡级部门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推动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开政府采购领域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况。2016年底前,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开设“云南省省级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省直各部门按照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信息,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云南省省级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集中公示。(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一)做好政策解读。按照政策文件、解读方案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三同步”要求,健全政策解读工作机制;对出台的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将文件起草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有关解读材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通过发表讲话、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州市级政府、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2016年8月30日前,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开设并完善“政府文件”和“政策解读”专栏。(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负责落实)

  (二)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本部门的政务舆情监测工作,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的政府及其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新闻办按照职责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负责落实)

  (三)用好新闻媒体。各地各部门要善于运用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引领舆论、推动工作。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解读。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有关政策和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访谈等方式,做好发布解读工作。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创造条件安排中央和省内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负责落实)

  六、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强化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体制,明确责任,上下联动,确保落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主管政务公开职能,2016年底前完成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整合工作,明确独立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确定1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对外公布;分管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汇报,年内至少调研1次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出台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直有关部门就2016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出台本系统指导意见。探索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总结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机制。省法制办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有效性标注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三)夯实平台建设。着手编制全省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增强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加强政府网站数据库建设,强化搜索查询便利性,提升公开信息的集中度。加强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办好政府公报,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做好网上发布工作。提升“96128”和“12345”等政务热线电话管理水平,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形式多样的政务公开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中央有关要求,3年内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考核评估。研究制定全省政务公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组织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考核。强化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自2016年起,政务公开工作在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分值权重不得低于4%。探索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员制度,聘请专家学者、律师、公众等对全省政务公开进行评议,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效。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并在本要点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有牵头任务的省直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部委对本系统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在抓好本部门公开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全省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督促,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于2016年底前将落实本要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年底组织考核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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