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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00107201710039 号: 云政办发〔2017〕21号
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17-03-02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和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政府系统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各级政府及承办单位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承办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确保公开实效。

  二、公开内容

  从2017年开始,政府系统承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应全文公开。同时,适当公开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体情况、吸收采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政协参加单位对政府工作所提意见建议的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三、公开主体

  遵循“谁主办、谁答复、谁公开”的原则,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是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推进各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单独办理、主(协)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主(会)办的省政协提案,独办单位和主办单位是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对于分别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各分办单位是办理结果公开的主体。

  四、公开程序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各承办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对办理复文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公开。拟公开的办理复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应同步作出解读,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便于公众理解。主(协)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主(会)办的省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应积极履行与协办(会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协办(会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分别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各分办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办理复文内容的一致性。需要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政协参加单位意见的,应在公开前征求意见。

  五、公开方式

  经审查可以公开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由各承办单位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及时通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并设立“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专栏,集中展示办理结果等信息,方便公众查阅。为增强公开实效,各承办单位还应当通过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做好答复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办理复文公开后,各承办单位要密切跟踪掌握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积极采纳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切实回应公众关切,不断推动和改进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二)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开展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情况,与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年度总结一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协办公厅、提案委员会。

  (三)各承办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承办单位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做好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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