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00000108201710123 | 文号: | 云政办函〔2017〕100号 |
来源: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公开日期: | 2017-05-27 |
保山市、昭通市、楚雄州、红河州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精神,保山市腾冲市、昭通市绥江县、楚雄州楚雄市和姚安县、红河州开远市和弥勒市被确定为全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做好试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有关州、市和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成立由有关单位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1位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抓好试点工作。要加强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专项经费保障工作运行。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制定实施方案
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积极推进工作开展。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工作方案确定的试点内容,按照“五公开”要求,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尽快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方案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于2017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三、加强考核评估
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要将试点任务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对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给予通报批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